西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药监〔2021〕90号)

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9页 更新时间:2023-12-01

应用地区:西藏自治区 应用岗位:中药配方颗粒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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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西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药品管理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等有关法律 、 法 规规定, 结合 自治区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药配方颗粒是 指 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 离 、 浓缩 、 干燥 、 制粒而成的颗粒 , 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 , 按 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 , 供患者冲服 使用 。 中药配方颗粒的质 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 中药配方颗粒的生 产、流通、使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中药配方颗 粒生产 、 流通 、 使用方面的质量监管 , 组织实施中药配方颗粒 品种备案和跨省销售备案及生产和委托配送的监督管理。地 (市 ) 、 县 ( 区 ) 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 ( 以下称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配方颗粒流通和使用环 节的质量监管。 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区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 床合理使用监管 , 对全区医疗机构与实施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 关的管理工作。 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区中药配方颗粒的挂网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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