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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西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药品管理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等有关法律 、 法
规规定, 结合 自治区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药配方颗粒是 指 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
离 、 浓缩 、 干燥 、 制粒而成的颗粒 , 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 , 按
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 , 供患者冲服 使用 。 中药配方颗粒的质
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 中药配方颗粒的生
产、流通、使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中药配方颗
粒生产 、 流通 、 使用方面的质量监管 , 组织实施中药配方颗粒
品种备案和跨省销售备案及生产和委托配送的监督管理。地
(市 ) 、 县 ( 区 ) 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 ( 以下称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配方颗粒流通和使用环
节的质量监管。
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区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
床合理使用监管 , 对全区医疗机构与实施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
关的管理工作。
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区中药配方颗粒的挂网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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