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依法治藏办关于《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推进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要求,进一步落实好我区优化营工作,根据新修定的《行政处罚法》,在药品领域坚持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药品领域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5页 更新时间:2023-12-01

应用地区:西藏自治区 应用岗位:药品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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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 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1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 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 理规范等 行为。 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 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 款 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应当遵守药物非临床研 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保证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 ,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保 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 款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 ,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 ,保 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 评价研究机构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 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 范等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 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 究机构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 、药物临床试验 ,对法定代 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 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 动。 2 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不影响安全性 、 有效性;3、中药饮片来源合 法、可追溯;4、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 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 品标准的 ,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 ;没 有国家药品标准的 ,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 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款 生产 、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 ,尚不 影响安全性 、有效性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 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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