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最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试用期2年已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文件内容不做修改,重新统一编号。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笫2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 、申报和制定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因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1年笫 22 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 (2021 年第 16 号)、《国家药典委员会有关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令。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23页 更新时间:2023-11-02
应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应用岗位: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