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化妆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效能,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指南》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技术指导 文书页数:6页 更新时间:2023-10-11

应用地区:西藏自治区 应用岗位:化妆品经营企业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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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指南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 1 进货查验 记录制 度 1. 检查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是否都经过注册或备案。 2. 检查供货商资质,应查验并留存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 记证明。 3. 检查是否制定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 检查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 编 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产品 使用 期限届满后 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 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5. 检查是否留存化妆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6. 实行统一配送的,总部应当能提供分店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2 产品标签 管理 1.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国家局数据查询系统中的注册或备案信息一致。 2. 进口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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