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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委托吉林、黑龙江、江苏省药监局承担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函》(药监综妆函〔2023〕497号),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承担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13页 更新时间:2023-10-10
应用地区:江苏省 应用岗位: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 法规依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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