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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第三类)注册审查 2
指导原则( 2023 年修订版) 3
(征求意见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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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 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 ( 第 6
三类 ) 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 , 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 7
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8
本指导原则是对 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 ( 第三类 )的一般要求 , 9
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 , 若不 10
适用 , 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 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 11
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12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 , 不 13
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 , 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 如有能够满 14
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 , 也可以采用 , 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 15
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16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 、 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 17
的 , 随着法规 、 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 本 18
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19
一、适用范围 20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三类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的注册申报 , 21
包括超声脉冲回波成像设备 , 分类编码 06-07-01 ; 超声回波多普 22
勒成像设备 , 分类编码 06-07-02 ; 超声探头 , 分类编码 06-08-04 ; 23
超声电子内窥镜 06-17-04 。不包括血管内超声系统( IVUS )和 24
眼科超声诊断设备 。 第二类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中的彩色多普勒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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