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第三类)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三类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的注册申报,包括超声脉冲回波成像设备,分类编码06-07-01;超声回波多普勒成像设备,分类编码06-07-02;超声探头,分类编码06-08-04;超声电子内窥镜06-17-04。不包括血管内超声系统(IVUS)和眼科超声诊断设备。第二类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中的彩色多普勒血流成像系统,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部分。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41页 更新时间:2023-09-28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第三类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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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1 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第三类)注册审查 2 指导原则( 2023 年修订版) 3 (征求意见稿) 4 5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 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 ( 第 6 三类 ) 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 , 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 7 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8 本指导原则是对 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 ( 第三类 )的一般要求 , 9 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 , 若不 10 适用 , 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 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 11 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12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 , 不 13 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 , 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 如有能够满 14 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 , 也可以采用 , 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 15 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16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 、 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 17 的 , 随着法规 、 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 本 18 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19 一、适用范围 20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三类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的注册申报 , 21 包括超声脉冲回波成像设备 , 分类编码 06-07-01 ; 超声回波多普 22 勒成像设备 , 分类编码 06-07-02 ; 超声探头 , 分类编码 06-08-04 ; 23 超声电子内窥镜 06-17-04 。不包括血管内超声系统( IVUS )和 24 眼科超声诊断设备 。 第二类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中的彩色多普勒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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