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三类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的注册申报,包括超声脉冲回波成像设备,分类编码06-07-01;超声回波多普勒成像设备,分类编码06-07-02;超声探头,分类编码06-08-04;超声电子内窥镜06-17-04。不包括血管内超声系统(IVUS)和眼科超声诊断设备。第二类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中的彩色多普勒血流成像系统,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部分。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41页 更新时间:2023-09-28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第三类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