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鳌权适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监管领域(以下简称“药品领域” )行政处罚裁稽权的行使,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Ol9] 244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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