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精神,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了《江西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45页 更新时间:2023-08-31

应用地区:江西省 应用岗位:行政处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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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西 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1 违法 情形 1.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2.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3.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 4. 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5. 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6.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 , 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 仍继续从事第二类 、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 7.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未依法办理许可变更的。 处罚 依据 1.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负责药品 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 并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 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10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 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 、 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 并 处所获收入 30% 以上 3 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 械经营许可证。 2.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一 ) 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 、 第三类医疗器械 ; (二)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 三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 , 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 仍继续从事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 ( 四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 , 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变更而未办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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