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
法 》 ( 试行 ) 《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 》 ( 国中医药医
政发〔 2010 〕 39 号)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制剂注册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
的品种 , 并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应用传统工艺备案的中药 ( 民族药 ) 制
剂除外。
第四条 制剂注册是指制剂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
和相关要求提出制剂临床试验 、 注册 、 再注册 、 补充申请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
制剂安全性 、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并进行监督管
理的活动。
第五条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省药监局 ) 主管全省制剂注册
管理工作 ,负责建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工作体系和信息平台 ,依法组织制剂
注册审评审批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 ( 以下简称省药械
审评中心 ) 、 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 以下简称省食药检验院 ) 、 省医疗器
械检验研究院 ( 以下简称省器械检验院 ) 、 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 以下简称
省食药核查中心 ) 、 省药品评价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 , 依法承担制剂注册所需的
审评、检验、检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各州(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州(市)局)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制剂注册相关工作:
(一)省药监局委托下放的制剂注册管理的相关事项;
(二)参与省药监局组织的制剂注册的检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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