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 ( 民族药 ) 制
剂备案实施细则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 ( 民族药 ) 制剂备案实施细则 》 经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 年第 14 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 2023 年
1月 1日起施行 , 施行之日起原省药监局 2019 年 1月 17 日起施行的 《 云南省医
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 ( 民族药 ) 制剂备案实施细则 ( 试行 ) 》 《 云南省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资料项目及技术要求》同时废止。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2 月 28 日
(联系人及电话:于茵、吴羽, 0871-68571802 )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医药法》和《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8 年第 19 号 ) 有关规定 , 结合云南实际 , 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
依法办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 ( 民族药 ) 制剂 ( 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
剂 )备案的程序和监管要求 ,适用于医疗机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传统中药制剂
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是指医疗机构制剂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
依照法定程序 、 条件和要求 , 将表明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的安全性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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