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
定 》《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
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备案号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
展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全省药物临床试
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药物
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申办者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
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 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
理指导原则(试行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 ,
履行职能职责、强化质量控制及质量管理。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受理受试者诉求。开展
持续性的相关培训,定期进行伦理审查,确保受试者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
第六条 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应当建立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 、
风险控制体系 ,具备国家规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所需条件 ,开展持续性的相关
培训 。确保临床试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质量管理规范及技术指导原则等要
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于每年 1月 31 日前在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
理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
第七条 研究者应熟悉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规范及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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