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
1.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或者化妆品注
册人 、 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
企业生产化妆品 ;
2.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
3.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 、应当注册但
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在化妆品中非法
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或者使用超过使
用期限 、 废弃 、 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
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原料 、包装材料 、工具 、设备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
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万元
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由备案部门取消备
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 ,10 年
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
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
的3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 ,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
2
1.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的原料
、 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 ,应当备案但未备
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
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
2.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或
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 、 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
的化妆品 ;
3. 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
产 ;
4. 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
5. 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 , 或者经营变质
、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6. 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
拒不召回 ,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原料 、包装材料 、工具 、设备等物品 ;违
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并
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万元以
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5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 情
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
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 ,对违法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
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 ,10 年内
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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