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为正确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职责,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3-06-27

应用地区:贵州省 应用岗位: 贵州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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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 1.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或者化妆品注 册人 、 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 企业生产化妆品 ; 2.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 3.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 、应当注册但 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在化妆品中非法 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或者使用超过使 用期限 、 废弃 、 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 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原料 、包装材料 、工具 、设备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 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万元 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由备案部门取消备 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 ,10 年 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 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 的3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 ,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 2 1.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的原料 、 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 ,应当备案但未备 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 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 2.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或 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 、 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 的化妆品 ; 3. 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 产 ; 4. 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 5. 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 , 或者经营变质 、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6. 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 拒不召回 ,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原料 、包装材料 、工具 、设备等物品 ;违 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并 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万元以 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5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 情 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 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 ,对违法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 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 ,10 年内 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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