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
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
产、销售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五
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 、销售药品的 ,
责令关闭 ,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
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 (包括已售
出和未售出的药品 ,下同 )货值金额十五倍以
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
2 生产 、销售 、使用假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
六条 :生产 、销售假药的 ,没收违法生产 、销
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吊
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的
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按十万元计算 ;情节
严重的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
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十年内不受理其
相应申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
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
八条 :生产 、销售假药 ,或者生产 、销售劣药
且情节严重的 ,对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没收违
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并处所获
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终身禁
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并可以由公安机关
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 、劣药的原料 、辅
料、包装材料 、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
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 、劣药的 ,按照
销售假药 、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
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