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为正确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职责,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3-06-27

应用地区:贵州省 应用岗位:贵州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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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 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 产、销售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五 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 、销售药品的 , 责令关闭 ,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 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 (包括已售 出和未售出的药品 ,下同 )货值金额十五倍以 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 2 生产 、销售 、使用假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 六条 :生产 、销售假药的 ,没收违法生产 、销 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吊 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的 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按十万元计算 ;情节 严重的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 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十年内不受理其 相应申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 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 八条 :生产 、销售假药 ,或者生产 、销售劣药 且情节严重的 ,对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没收违 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并处所获 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终身禁 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并可以由公安机关 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 、劣药的原料 、辅 料、包装材料 、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 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 、劣药的 ,按照 销售假药 、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 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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