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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 药品监督管理投诉举报
处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 区
药监局 ”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 “ 两品一械 ” )
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完善投诉举报工作流程及相关程序 ,根据 《 市
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规 ,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区 药监局处理本级事权范围内的 “ 两品一械 ” 投诉
举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 “ 两品一械 ” 投诉,是指消费者购买或
使用 辖区内 “ 两品一械 ” 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有关产品与生产者发
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或者与销售药品的 销售 企业(含 批发企业 、
零售连锁总部 、 网络第三方平台 , 下同 ) 等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 ,
请求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 “ 两品一械 ” 举报 , 是指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向 区药监局 反映属于 区 药监局监管事权范围的 “ 两品一械 ”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区 药监局 信息中心负责 “ 两品一械 ” 投诉举报 的流
转 工作,主要履行以下 分转职责 :
(一)对 西藏自治区 12315 投诉举报中心统一登记打包分
送至 区 药监局的投诉举报以及直接收到的来信来访、部门转办 、
国家药监局交办 、 电话 、 微信 、 信箱 等渠道 收集 到的投诉举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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