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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特殊化妆品延续注册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特殊化妆品注册审批 ( 00017214900Y )
(一) 许可事项名称 : 进口特殊化妆品延续注册审批
(二)办事指南编码 :
(三)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
(四)实施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046001
(五)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04600102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名称及编码、业务办理项
(一)子项: 进口 特殊化妆品注册审批 ( 000172149002 )
(二)业务办理项 : 进口 特殊化妆品延续注册审批
三、主管部门
国家药监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一)设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 、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
管理。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
(二)实施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
生产、进口。
(三)监管依据:
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
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不予行政许可 ,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 ,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
行政许可 ,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 、进口的
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
款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
得收入的 3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 5年 。有效期届满需
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
定情形外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
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延续注册 :( 一 )注册人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 二 )强制性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已经修订 ,申请延续
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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