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
实施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 , 落实监管责任 ,
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 根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
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
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 等规定 ,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级监管,是指根据医疗器械的风
险程度以及医疗器械注册人 ( 备案人 )、受托生产企业、经
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 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 企业监管
信用及产品质量投诉状况等因素 , 将医疗器械 注册人 、 受托
生产企业 、 经营企业分为不同的级别 , 按照风险分级 、 科学
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 ,
实施属地化分级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对医疗器械 注册人 、 受托生产企业 、 经营企业开展的全过
程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
第四条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区药监
局 ) 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区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 , 组织
实施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 , 区藏药审评认证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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