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文书类别:药品/申报资料/变更申请 文书页数:6页 更新时间:2023-04-23

应用地区:北京市 应用岗位: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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