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文书类别:药品/申报资料/变更申请 文书页数:6页 更新时间:2023-04-23

应用地区:北京市 应用岗位: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0.00
预览显示加载中
占位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审批服务部门 名称: 咨询方式: (二)申请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三)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审批服务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 、企业负责人 、 质量负责人 (二)事项依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31 号)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