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审查意见表

本文档为《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的相关附件。药品研发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在研究过程中,对已在中国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的药品,拟用于下列用途的,可申请一次性进口。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3-03-30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 法规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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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3 审查意见表 药品通用名称 (英文) 剂型 规格 包装规格 拟进口数量 进口口岸 拟进口时间 药品持证商名称 药品生产厂名称 药品生产厂地址 产地 申请单位 具体研究用途 审查意见 经办人 (签名) (公章) 电话 处负责人 (签名) 局负责人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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