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第6号)

自《国家炮制规范》实施之日起,全省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炮制规范》收载的中药饮片品种,应当符合《国家炮制规范》和《中国药典》的要求。但《国家炮制规范》实施之前已按原标准生产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中药饮片,可以在《国家炮制规范》实施之后且饮片保质期内继续依法流通、使用。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5页 更新时间:2023-03-22

应用地区:浙江省 应用岗位:中药饮片 法规依据:《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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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浙 江 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通 告 2023 年 第 6 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执行 《 国家中药 饮片炮制规范 》 有关事宜的通告 近日 ,国家药监局发布 《 关于实施 <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 有关事项的公 告 》( 2022 年第 118 号 ),明确了 《国家中药饮片 炮制规范 》(以下简称《国家炮制规范 》)实施有关要求。根据 上述公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省局)进 一步细化我省执行《国家炮制规范》有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自《国家炮制规范》实施之日起,全省各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炮制规范》收载的 中药饮片品种,应当符合《国家炮制规范》和《中国药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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