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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20 22 年修订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
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监管实际,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
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根据企业类型和经营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对医
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
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提供医疗器械运
输、贮存服务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
第四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和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监督管理政策,指导、
督促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 组织市级飞行检查 ,
负责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医
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检查、
检验、监测与评价 等 专业技术机构 ,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技术
工作并出具技术意见,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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