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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中药材产地鲜制品质量标准编制要求
一、原则
中药材产地鲜制品的品种选择遵循:市场需要,品质提升,
依据充分,数据支持,指标不低于药典。标准的制定必须根据中
药材自身的生物学与理化特性,在总结传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
科学的研究评价,并在实践中应用证实是切实可行的。
二、一般体例要求
标准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检验方法及相关要求等,
均执行《中国药典》等国家、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标准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品名、范围、规范
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中药材产地鲜制品质量要求、包装、
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
三、产地鲜制品标准内容要求
(一)标准名称
鲜制品名称应参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有关规定
命名 , 应与 《 中国药典 》、《 部颁标准 》、《 黑龙江省中药饮片标准 》、
《黑龙江省药材标准 》( 2015 年版)收载的名称一致,并表明鲜
制。示例: “xx 企业标准 大黄(鲜制) ”。
(二)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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