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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 以下简称归
口单位 ) 管理 , 科学开展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 , 构建推动医疗器
械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全
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
第二 条 本细则适用于归口单位的组建 、 换届 、 调整和监督
管理。
本细则所指归口单位 , 是指由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以下 简
称国家药监局 ) 批准成立 , 从事医疗器械 领域 行业标准起草 和 技
术审查 , 以及 受 国家药监局 委托开展医疗器械 领域 国家标准起草
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 条 国家药监局 承担下列 职责:
(一) 组织 制定归口单位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 组织 规划归口单位建设布局;
(三 ) 组织 协调和决定归口单位的组建 、 换届 、 调整 、 撤销 、
注销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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