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2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委托生产版)
序号 条款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检查要点
1 第四十七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与所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
品和委托生产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明确
注册备案管理 、生产质量管理 、产品销售管
理等关键环节的负责部门和职责 ,配备相应
的管理人员。
1.委托方是否建立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是否 与所注册或者备案的化
妆品和委托生产需要相适应;
2.委托方是否明确规定注册备案管理、生产质量管理、产品销售管
理等关键环节的负责部门和职责;
3.上述部门是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2* 第四十八条
化妆品委托生产的 ,委托方应当是所生产化
妆品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 。受托生产企业应
当是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并
在其生产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
1.委托方是否是所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
2.委托方是否委托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受托生产企业生
产化妆品 ,所委托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
目划分单元 ;
3.所委托产品为眼部护肤类化妆品 、 儿童护肤类化妆品的 , 受托生
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的许可项目是否标注具备相应生产条
件。
3 第四十九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明
确委托方法定代表人 、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及
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 ,各岗
位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 ,逐级履行相
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
1.委托方是否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 是否书面规定法定代表
人 ( 或者主要负责人 , 下同 ) 、 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
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
2.委托方各岗位人员是否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逐级履行质量安全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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