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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特殊食品生产 企业实施 食品安全总监
和食品安全员 制度指导意见 (试行)
( 征求意见稿 )
第 一 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所有 特殊
食品 ( 婴幼儿配方乳粉 、 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生产企业(以下简称 “ 企业 ”)。
第二条 企业按照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
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规定 》) 要求 ,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 , 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 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 、 食品类
别 、 风险等级 、 管理水平 、 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
监 、 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 、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及考核 制度 。
第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是 特殊食品 质量安
全的第一责任人 , 对本企业特殊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组
织建立并落实特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 在作出涉
及特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 , 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
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企业 食品安全总监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
独立履行企业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特殊食品安全负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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