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制度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所有特殊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

文书类别:特殊食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11页 更新时间:2022-10-24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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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龙江省特殊食品生产 企业实施 食品安全总监 和食品安全员 制度指导意见 (试行) ( 征求意见稿 ) 第 一 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所有 特殊 食品 ( 婴幼儿配方乳粉 、 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生产企业(以下简称 “ 企业 ”)。 第二条 企业按照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 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规定 》) 要求 ,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 , 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 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 、 食品类 别 、 风险等级 、 管理水平 、 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 监 、 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 、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及考核 制度 。 第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是 特殊食品 质量安 全的第一责任人 , 对本企业特殊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组 织建立并落实特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 在作出涉 及特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 , 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 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企业 食品安全总监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 独立履行企业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特殊食品安全负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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