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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1
短波治疗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短波治疗仪注册申报资
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短波治疗仪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
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
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
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
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
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
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
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
制定 , 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 , 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
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短波治疗设备的注册申报。本指导原则
中所述的短波治疗设备 ,是指通 过 13 MH z以上但不超 过 45MH z
频率范围内的电磁场对患者进行治疗的短波治疗设备,其中频
率范围在 13MHz~30MHz 属于短波, 30MHz~45MHz 属于超短
波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管理类别为 Ⅱ 类,分类编码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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