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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 , 满足公众用械需要 ,
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 , 根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739 号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
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
见 》(厅字〔 2017 〕 42 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
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 》( 2016 年第 168 号)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申
请的审核及其注册。
第三条 省局主管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省局
行政许可处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
协调。省局行政许可大厅负责适用优先注册程序申请的受理。审
核查验中心负责对优先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决定、异议处理等具
体工作 。省局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
第四条 省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省辖区内第二类医疗
器械首次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
(一 ) 诊断或治疗罕见病 , 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 ;
(二)诊断或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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