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非首次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国市监药〔2020〕159号)和《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粤药监规许〔2021〕4号)要求,优化评审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该指南。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7页 更新时间:2022-06-21

应用地区:广东省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申报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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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非首次 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 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 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条例 》 《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 《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 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 》 ( 国市监药 〔 2020 〕 15 9 号 ) 《 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 器械管理暂行规定 》 ( 粤药监规许 〔 2021 〕 4 号 ,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使用 申报材料评审要点 ( 试行 ) 》 ( 粤药监局许 〔 2021 〕 52 号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医疗器械使用申报 材料评审要点(试行)》(粤药监局许〔 2021 〕 51 号) 等 法律法规 、 规章 和规范性 文件。 二、主要原则 以促进人民健康为中心 , 便捷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医疗机 构和患者使用 临床急需进口 港澳药品和医疗器械 , 以临床急 需和 临床价值 为标准 , 科学 、 合理 、 高效 地评审指定医疗机 构 非首次 使用 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 的必要 性 、 安全 性 , 简化评审审批流程 , 提升国际先进药械可及性 ,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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