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非首次
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
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
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条例 》 《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 《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
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 》 ( 国市监药 〔 2020 〕 15 9
号 ) 《 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
器械管理暂行规定 》 ( 粤药监规许 〔 2021 〕 4 号 ,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使用
申报材料评审要点 ( 试行 ) 》 ( 粤药监局许 〔 2021 〕 52 号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医疗器械使用申报
材料评审要点(试行)》(粤药监局许〔 2021 〕 51 号) 等
法律法规 、 规章 和规范性 文件。
二、主要原则
以促进人民健康为中心 , 便捷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医疗机
构和患者使用 临床急需进口 港澳药品和医疗器械 , 以临床急
需和 临床价值 为标准 , 科学 、 合理 、 高效 地评审指定医疗机
构 非首次 使用 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 的必要
性 、 安全 性 , 简化评审审批流程 , 提升国际先进药械可及性 ,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