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换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附件3.更换新版证书申请书(样本)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四川省内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企业应于 2022年7月1日前,完成更换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该文档为申请书样本。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2页 更新时间:2022-05-19

应用地区:四川省 应用岗位:更换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法规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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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更换新版证书申请书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司名字) 于 (年 /月 /日) 取得化妆 品生产许可证 , 编号为 川妆 , 许可项目为 ( 许可证 载明的生产许可项目 ) , 实际生产许可项目为 ( 详细标 明具备儿童护肤类 、 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许可项目 类别 ),现申请更换新版许可证书。 本企业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 合法性负责 , 若提供虚假 资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企业公章) 法律责任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的 , 不予行政许可 , 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 , 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 , 5年内不受理其提 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 、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 、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 不足 1万元的 ,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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