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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 通用名称 命 名指导 原则
本指导原则 依据 《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 制定 , 是制
定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和编制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 的基本要
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 、 注册申请人 、 审查人员及各专业领
域命名指导原则编写人员的指导性文件 , 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
的行政事项 , 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 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
他方法 , 也可采用 , 并应提供充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 本指
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 , 应
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 。 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 , 以
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 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
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是制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的基本技术要求 , 同时
用于指导各专业领域的命名指导原则编制 。 对于各专业领域存在
的特殊情形,由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进行具体说明。
本原则 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
二、通用名称组成结构及要求
(一 )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
征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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