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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 保健食品 标志
管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2022 年第 号
为进一步 加强 保健食品 标志 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 保健食品标志为依法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的专
有标志, 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
二、 保健食品标志应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
图案,按照等比例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
别。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 100 平方厘米时,保健食
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 2 厘米。当 主要展示 版面的表
面积小于 或 等于 100 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
度不得小于 1 厘米。
三、 保健食品标志 整体比例 12 :10 (高 :宽 6:5),帽形图
案整体高度: 7.1 比例尺,宽度 : 10 比例尺,中间球形直径:
3.7 比例尺,“保健食品”字样高度及宽度: 2.4 比例尺。印刷
标准色 CMYK 色值: C100 M40 Y0 K15 ,屏幕标准色 R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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