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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食品 生产企业 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
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实施科学有效监管,落实食品
安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风险分级管理 ,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综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建立食品安全
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统筹监管任务与监
管力量,对不同风险等级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
管理。
第三 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风
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 企业 风险分级管理工
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
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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