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 (模板)

为贯彻落实2021年4月29日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做法,现就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同步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文书类别:特殊食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2页 更新时间:2021-12-06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质量管理 法规依据:《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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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3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 ( 模板 ) 办理 注销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食品经营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受理部门(盖章): 受理人(签字): 备案注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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