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2016 年 2 月 26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2 号公布,根据 2020 年 10 月 23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31 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 , 根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 , 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
申请人申请 , 依照法定程序 、 条件和要求 , 对申请注册的保
健食品的安全性 、 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
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 、
条件和要求 , 将表明产品安全性 、 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
材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
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 ,
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 、 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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