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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
标识的公告 ( 2018 年第 23 号 )
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有关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
依据的规定,现就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 ,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
加 “ 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 ” 的字样。
二、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 ,
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 2020 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
此要求修改。
三、自 2021 年 1月 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四 、 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 , 具体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另行规定 。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 年 2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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