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2
1.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
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
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
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
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2.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
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
术要求的化妆品;
3.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4.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5.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
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
期限的化妆品;
6.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
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
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
经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
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
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
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
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
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
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1
1.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
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
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
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2.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
的特殊化妆品;
3.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
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
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
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
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
原料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
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
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
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
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
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
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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