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已废止)

贵州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16页 更新时间:2021-02-08

应用地区:贵州省 应用岗位: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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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2 1.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 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 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 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 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2.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 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 术要求的化妆品; 3.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4.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5.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 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 期限的化妆品; 6.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 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 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 经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 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 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 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 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 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 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1 1.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 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 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 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2.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 的特殊化妆品; 3.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 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 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 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 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 原料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 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 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 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 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 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 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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