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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申报条件
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应当有能力承担化妆品
不良反应监测、评价、研究和技术指导等有关工作,申请参加国
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遴选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
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制度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管理制度,明确
监测评价基地各部门、人员的职责,制定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
息收集、上报、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
测评价相关程序和要求 。
二、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三级医疗机构或具有三级医疗
机构同等专业水平并在本省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医疗机构,皮肤科
门诊量较大且诊疗水平较高;
(二)应当组建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
组,明确领导小组职责;
(三)应当指定具体科室作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工作
的负责科室,统一协调全院监测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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