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文档为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依法配备使用要求。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其他 文书页数:4页 更新时间:2021-06-04

应用地区:山西省 应用岗位:药品零售企业 法规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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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 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严格贯彻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 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 》( 国药监药管 〔 2020 〕 25 号 ) 精神 , 现对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 坚持执业药师配备政策 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是维护公众用药安 全的基本要求 。《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 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 ,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 ( 药 ) 系列 职称 ( 含药士 、 药师 、 主管药师 、 副主任药师 、 主任药师 )、 从业药师等。 要坚持和完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 坚持药品经 营企业执业药师依法配备使用要求。原则上,经营处方药 、 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 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 只经营 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 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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