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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 〔 包括药品 ( 含直接接触药品的
包装材料和容器等 ) 、 医疗器械和化妆品 , 下同 〕 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行为 , 保障各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以下称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 )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 保护自然人 、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化妆品
监督管理条例 》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江苏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药品监督管理
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 , 是指本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 根据法律 、 法规 、 规章的规定 , 综合考虑
违法行为的事实 、 性质 、 情节 、 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
错等因素 , 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 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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