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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 征求意见 稿)
第一条【制订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 全 省各级人民政府承
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行
政处罚裁量权行使 , 确保依法 、 合理适用相关法律 、 法规和
规章 , 保障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及 有关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 、 医疗
器械和化妆品(以下称 “两品一械 ”)违法案件,行使行政处
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司法
释、省人民政府 和 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
定 , 制定 “两品一械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作为实施 “两品一械 ”
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
第三条 【 概念定义 】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 , 是指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 根据法律 、 法规 、 规
章的规定 ,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 、 性质 、 情节 、 社会危
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 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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