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国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做好河北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工作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其他 文书页数:页 更新时间:2020-06-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国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做好河北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工作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