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吉林省
相关企业,各市(州、长白山、梅河口)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机关相关处室、检查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实施方案》经2023年省药监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实施方案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首个产品注册管理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三个文件),加大力度规范省内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深入落实“三个文件”,坚持依法合规、科学严谨、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原则,以问题为导向,全面强化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全过程监管,统一注册备案尺度,严格规范注册备案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众用械安全有效,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
1.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等规定,认真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要求。优化分类界定工作规程,对于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或分类界定通知等文件的医疗器械,在分类界定结果明确后,再开展产品注册工作。
2.建立常态化回顾性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调整相关要求,及时纠正高类低批(备)、非医疗器械作为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等问题。
3.加强培训指导。加强对监管部门及注册人分类界定的培训、指导工作,提升分类界定工作能力和质量。
(二)加强强制性标准宣贯实施
严格按照《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督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督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时跟踪新标准实施情况,及时识别产品技术要求与强制性标准差异,对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指导企业按标准实施时限完成检验、变更注册等工作。在技术审评备案中,加强对产品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审核,确保注册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加强医疗器械审评审批
1.清理规范通用名称。严格执行《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规定,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规范统一通用名称。
2.清理规范规格型号。对产品规格型号设定不科学、与预期目的不相符、不具备生产条件等问题,责令注册人备案人进行注册变更,核减规格型号。
3.清理规范注册单元划分。清理规范“一品多名”、“重复申报”“同质化申报”等问题。对于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的同一注册单元产品在技术原理、结构组成、适用范围(预期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原则上合并为一个产品注册;对于技术原理、结构组成相同,仅适用范围(预期目的)不同的,原则上按照注册备案变更申报增加产品适用范围。
4.加强注册立卷审查。建立立卷审查程序,对首次注册申报资料开展立卷审查,对于注册申请资料虚假、内容混乱、与申请项目明显不符,不能证明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不予受理注册申请。
(四)加强临床评价审查
对于免于临床评价的,严格按照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描述判定产品是否属于目录内产品,不擅自解释或者扩大目录产品范围,严格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对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进行等同性论证。对于开展临床评价的,严格按照产品指导原则或者具体产品临床评价指导原则对临床评价报告开展审查。对于采取同品种比对临床评价的,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等同性论证,对比器械必须与申报产品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有差异的,必须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安全性、有效性。
(五)加强首个产品注册管理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首个产品注册管理机制(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首个产品注册管理工作规范,规范注册审评审批行为。确定首个产品应对照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产品数据库查询比对产品名称、结构组成、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等内容进行判定。在开展技术审评时,严格按照《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进行审评,有适用的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还应按照指导原则进行审评,无适用的指导原则应当在首个产品批准注册后及时编制审评要点。首个产品必须开展临床评价,必要时应当进行临床试验,首个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必须进行临床试验。必须进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核查时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对首个产品注册必须进行集体决策,必要时召开专家咨询会议。要加强与国家局器审中心的沟通,做好首个产品数据采集及推送医疗器械品种档案系统工作。
(六)加强临床试验管理
1.严格执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对新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在备案60日内完成监督检查。对已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定期开展过程性检查。重点检查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机构运行管理、试验医疗器械管理、资料管理、质量管理等内容。
2.对省内申办者在研项目开展临床试验抽查,重点检查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实施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保存、分析,总结和报告等内容真实性、一致性等内容,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对存在缺陷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
(七)加强注册质量体系核查
1.依据《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等规定,制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要求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2.重点检查注册申请人是否建立与产品实现过程(含委托生产)、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有效运行,设计开发、生产等过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
3.应当结合注册申报资料组织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重点关注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设计开发、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加强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真实性核查,产品真实性核查应当全面、客观。
4.对提交自检报告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结合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能力逐项进行核实。重点检查人员、设备和环境设施、样品管理、质量控制、记录控制等内容。
5.对实施注册人制度委托其他企业设计开发、产品生产的,重点核查受托研发、受托生产是否得到有效监测和控制。必要时,应当对为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延伸检查。跨区域委托生产的,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21 号)等要求开展检查。
(八)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医疗器械非临床研究和临床研究过程管理,严厉打击注册申报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行为。
2.严厉查处注册产品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未依法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违法行为。
3.严厉查处注册(备案)人不具备生产条件,委托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空转等违规行为。
4.严厉打击第三方注册代理机构、受托生产企业、研发机构、灭菌机构、检验机构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对上述机构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并依法依规查处。
5.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1月1日-2月29日)
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企业已注册备案、在研、在检、在审及拟申报产品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全方位查找存在的问题,针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申请变更注册、变更备案、重新备案及主动撤回撤销等措施。对采取提供虚假资料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备案)的,主动申请注销或取消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产品命名进行变更注册。整改结束后,于2024年2月29日之前随时将整改报告及注册申请报送省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第二类医疗器械)及企业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类医疗器械)。省市两级药品监管部门于收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规定,按照提交申请顺序启动注册备案工作。省局将注册人、备案人自查和整改情况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省药品审评中心结合职责,围绕本方案主要任务适时组织开展自查。
(二)专项检查阶段(2024年3月1日-10月31日)
省局采取“双随机”方式组织开展抽查,重点检查敷料类、远红外贴、磁疗贴、妇科凝胶等产品。对已注册备案产品开展真实性清理规范,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真实性问题产品,一律吊销注册证书或取销备案并依法查处。对审评中发现的不规范问题,责令进行补充资料和整改。对于申请注册产品,采取立卷审查,必要时,对资料审查中存疑的事项采取提前现场查看核查。对注册资料抄袭、数据虚假的一律退审并依法立案查处。对已经完成现场检查尚未批准的,组织检查员进行回顾性检查,检查合格后发放注册证。
对于自查自纠不到位、投诉举报问题多、质量存在重大风险的企业采取蹲点方式进行检查。省局适时组织注册备案管理领域安全风险会商,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已备案产品进行回顾性检查,加强备案资料核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重点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结构组成、说明书和标签等内容与备案是否一致的问题,及时纠正高类低备、非医疗器械按医疗器械备案问题。
省局将对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4年11月1日-12月31日)
省、市两级监管部门要根据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本级在审评审批中的漏洞和不足,制定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统一规范标准和流程,切实提高贯彻落实法规和审评审批能力。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送省局。
四、相关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了解掌握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工作,分管领导要靠前组织指导,确保工作落实落细。
(二)密切沟通联系。加强检验、检查、审评、审批会商机制,加强与国家药监局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请示汇报。强化省局与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相关直属单位的密切沟通,推动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能力提升。省局将结合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审评、审批、监管人员开展新法规、新标准、新要求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审评审批和监管的能力。
(四)加大督导力度。通过自查自纠、专项检查、回顾性检查等方式,全面加强全省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国家药监局的督导检查工作。对问题多、隐患大、风险性高的单位和部门,省局将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附件
任务清单
单位 | 时间 | 任务内容 | 牵头单位(负责人) | 配合单位 |
省局 | 1-2月 | 1.编制首次注册产品立案审查程序。 | 器械注册处 | 审评中心 |
2.指导药品审评中心开展《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等规定的培训学习。 | 器械注册处 | 审评中心 | ||
3.收集汇总医疗器械注册人自查情况报告,分析问题,确定重点问题、重点企业和重点工作 | 器械注册处 | |||
3-10月 | 1.梳理汇总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分类界定内部程序并组织实施。 | 器械注册处 | ||
2.对贴敷类产品列入重点品种,开展已注册产品回顾性审查,对注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等进行规范清理,督导企业变更注册。 | 器械注册处 | 审批办 审评中心 | ||
3.对注册资料存疑重点品种的注册人生产企业开展真实性检查,对存疑的研发机构、灭菌机构、受托企业、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展延伸检查。 | 器械注册处 | 审批办 审评中心 | ||
4.对临床机构和临床试验真实性进行抽查。 | 器械注册处 | |||
5.对各市(州)一类备案和清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高类低备、非医疗器械按医疗器械备案等问题的整改。 | 器械注册处 | 检查分局 各市州局 | ||
6.开展立案卷审查,对审查中发现“一品多报”“重复申报”“同质化申报”,根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文件规定,要求申报人补充资料、调整申报或撤回注册申请。 | 器械注册处 | 器械注册处审批办 审评中心 | ||
7.对自查整改不到位、发现问题多、质量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企业开展驻点检查。 | 器械注册处器械监管处 | 器械注册处器械监管处检查分局 | ||
8.严密组织产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体系核查,重点设计开发、生产等过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对自检申报注册的,选派国家级检查担任组长,重点检查人员、设备和环境设施、样品管理、选质量控制、记录控制等内容。 | 器械注册处 | 器械注册处器械监管处各检查分局 | ||
11-12月 | 9.收集汇总省局相关单位(部门)、市州市场监管局《方案》开展情况,指导纠正问题、完善机制。根据情况总结通报相关情况。 | 器械注册处 | ||
1-12月 | 10.指导全省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企业重点对照9706系列标准及其它标准进行识别,督促按时限完成相关变更、备案和报告手续。 | 器械注册处 | 各检查分局 | |
11.对发现或移交的注册时提供虚假资料或其它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组织查办。 | 各检查分局 | |||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 1-2月 | 1.收集汇总医疗器械备案人自查报告,汇总本地区备案人《方案》中主要任务开展情况。 |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 |
2.受理备案人在自查自纠中申请的撤销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 |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 |||
3-10月 | 3.对已备案产品资料结合现场开展回顾性检查,纠正高类低备、非医疗器械按医疗器械备案问题。 |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 ||
11-12月 | 4.汇总本地区落实《方案》主要任务开展情况,向省局上报工作总结。 |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 ||
1-12月 | 5.对发现或移交的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或其它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公示并组织查办。 |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 ||
全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 1-2月 | 1.对本单位已注册备案、在研、在检、在审及拟申报产品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针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 | 注册人(备案人) | 管代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
2.针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产品,向备案部门变更备案、取消备案或撤销备案申请等措施。 | 注册人(备案人) | 管代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 ||
3-10月 | 3.对各级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 注册人(备案人) | 管代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 |
1-12月 | 4.组织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规定进行学习和培训。 | 注册人(备案人) | 管代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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