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全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个体化用药基因检测试剂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3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附件1-3),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4),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3年12月15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XX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
联系人及方式:
1.个体化用药基因检测试剂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刘容枝、李冉
电话:010-86452532;010-86452536
电子邮箱:liurz@cmde.org.cn;
liran@cmde.org.cn
2.HLA-B27基因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刘容枝、何琼、雷山
电话: 010-86452532、021-68662160、010-86452583
电子邮箱:liurz@cmde.org.cn;
heqiong@ydcmdei.org.cn;
leishan@cmde.org.cn
3.结直肠癌相关基因甲基化检测试剂盒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何静云
电话:010-86452544
电子邮箱:hejy@cmde.org.cn
附件:
1.个体化用药基因检测试剂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HLA-B27基因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3.结直肠癌相关基因甲基化检测试剂盒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4.意见反馈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23年12月6日
个体化用药基因检测试剂临床评价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个体化用药基因检测试剂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个体化用药基因检测试剂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 适用范围
近年来,药物基因组学得到了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药物基因组生物标记物相继涌现,比较典型的标志物如:药物代谢酶、和药物作用靶点的基因变异。
药物代谢酶和药物作用靶点的基因变异可通过影响药物的体内浓度和靶组织对药物的敏感性,导致药物反应(如药物疗效和药品不良反应)的个体差异。药物基因组生物标志物的检测,即个体化用药基因检测,是临床实施个体化药物治疗的前提。
个体化用药基因检测目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 根据个体遗传信息预测药物疗效,从而调整用药剂量或更换用药种类,以改善药物疗效。
2. 根据个体遗传信息预测药物不良反应,从而调整用药剂量或更换用药种类,以避免或减少药品不良反应。
本指导原则所述个体化用药基因检测试剂即指药物代谢酶和药物作用靶点基因变异检测试剂,适用于采用基因检测方法检测人体样本中基因组特定变异,从而指导特定药物使用的检测试剂。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伴随诊断试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的产品,重点针对个体化用药基因检测试剂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明确要求。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 个体化用药基因检测试剂基因变异及配对药物的选择
个体化用药基因检测试剂在产品设计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特定基因变异及其指导的特定药物的选择。
在该类试剂的设计开发过程中,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备选基因变异和药物的临床需求和临床认可度、以及备选基因变异各基因型在中国人群的发生频率等,充分调研国内外药品说明书、权威数据库(如:PharmGKB数据库、CPIC数据库和DPWG数据库)和相关指南,选择适当的基因变异和药物组合。
应特别提醒的是:
1. 申请人应特别关注针对中国人群的研究数据,基因变异和药物组合应适合中国人群的特点,满足中国人群的临床使用需要。
2. 针对与药品不良反应相关的个体化基因检测试剂,其临床意义的确认,主要依赖诊疗指南、权威数据库、药品说明书或临床研究证据等。在开发该类试剂时,建议申请人进行充分调研后,选择基因变异与药品不良反应关系明确的基因和药物组合进行产品研发。
3. 针对个体化多基因联合检测试剂,在产品设计开发时,应充分考虑多基因联检时,所指导的单个或多重用药仅在具有适用人群时,方可考虑联检组合。
(二)个体化用药基因检测试剂临床评价要求
1. 临床评价内容
该类试剂的临床评价包括如下两大部分内容:
1.1产品临床意义的确认,即基因变异与药物反应的确认,可通过诊疗指南、权威数据库、药品说明书或高水平临床研究证据等提供临床证据。产品临床意义确认的证据,可为多种证据类型的组合。
1.2产品临床检测性能的确认,应通过临床试验提供临床证据。
1.3 如通过临床试验提供临床证据,应注意:
1.3.1境内临床试验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现行法规的要求。
1.3.2如为境外临床试验数据,还应评估境内外人种差异对临床试验结果的影响,如有必要,应根据《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补充相关临床证据。
2. 针对产品临床检测性能进行的临床试验
下面仅说明该类试剂临床试验中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2.1 临床试验机构
临床试验应在不少于3家(含3家)、具备相应条件且按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
2.2 对比方法
对于中国境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试剂,可选择中国境内已上市的、具有可比性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方法,或采用具有可比性的临床参考方法(如:一代测序等)作为对比方法进行比对研究对于已在中国有同类产品上市的试剂,建议优选选择同类产品作为对比方法。
对于中国境内尚无同类产品上市的试剂,采用申报产品与具有可比性的临床参考方法(如:一代测序等)作为对比方法。
对比方法的可比性应关注:适用样本类型的可行性、预期用途(适用人群、所检基因变异及指导药物)的可比性以及产品性能指标的可比性等。
2.3 受试者选择
临床试验的入组人群应来自申报产品的预期适用人群,应为所指导药物的预期使用人群,并根据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纳入相关人群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方案应明确受试者入排标准,并说明依据。入组受试者应能够代表产品适用人群的各种情形,例如:应包括不同年龄、性别受试者;如涉及多个适应证,每种适应证患者均应纳入一定数量。
2.4样本量
临床试验样本量应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估算,并详细描述所使用统计方法及各参数的确定依据。此部分临床试验目的为评估两种检测方法之间的一致性,建议采用单组目标值法进行最低样本量的估算。通过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来分别计算所需阳性样本和阴性样本的例数,应针对各基因每个变异位点分别进行样本量的估算。
针对每个变异位点,阴、阳性符合率的临床可接受标准(P0)一般不低于95%。当评价指标PT接近100%时,该样本量估算方法可能不适用,应考虑选择更加适宜的方法进行样本量估算和统计学分析,如精确概率法等。
公式中,n为样本量;Z1-α/2、Z1-β为显著性水平和把握度的标准正态分布的分数位,P0为评价指标的临床可接受标准,PT为申报产品评价指标预期值。
针对每个变异位点,所估算的阳性样本量应为纯合突变型和杂合型的总和,要求纯合突变型和杂合型均应具有一定的例数。如纯合突变型或杂合型样本由于临床发生频率低较难获得,可回顾性临床原始样本进行富集。对于具有明确临床意义的变异位点,如确属罕见突变型(应提供证据),在该变异位点总体阳性样本量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可酌情减少纯合突变型或杂合型的例数。对于临床意义尚未明确的新的变异位点,可采用回顾性临床原始样本进行临床研究,保证纯合突变型或杂合突变型评价的充分性。
临床试验总样本量确定时应在上述阴、阳性样本最低样本量估算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其他可能造成受试者脱落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入组样本量。
2.5 统计分析
应对所入组人群进行人口学分析,包括性别、年龄、疾病类型和基因型例数总结等。
针对每个变异位点,一般以3x3格表分别总结申报产品与对比方法的定性检测结果,计算两种方法的阳性符合率(包括纯合突变型和杂合型总体)、阴性符合率(野生型)、纯合突变型的符合率、杂合型符合率、野生型符合率、总和符合率及相应的95%置信区间。
针对不一致样本,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确认,对不一致的原因综合进行分析。
3. 针对产品临床意义(临床有效性)确认的临床证据
3.1 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申报产品
对于在中国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申报产品,可认为其临床意义已得到认可,无需再进行临床有效性的确认。
3.2无同类产品上市的申报产品
3.2.1 如新变异位点与药物反应的关系已在国内相关诊疗指南、或国内药品说明书中被明确说明,并且具有较高的证据级别(如涉及证据级别),可认为其临床意义已得到认可,无需再进行临床有效性的确认。
3.2.2 如新变异位点与药物反应的关系已在国外相关指南、权威数据库或国外药物说明书中被明确说明,具有较高的证据级别(如涉及证据级别),且包含充分的中国人群的临床数据,可认为其临床意义已得到认可,无需再进行临床有效性的确认。
3.2.3 如新变异位点与药物反应的关系已在国外相关指南、权威数据库或国外药物说明书被明确,并且具有较高的证据级别(如涉及证据级别),但上述认可并未包含中国人群的临床数据,申请人应充分评价国内外人种的差异对变异位点与药物反应关系的影响,如有必要,应提交基于中国人群的临床证据。
3.2.4如新变异位点与药物反应的关系尚未在境内外诊疗指南、药品说明书和权威数据库等方面获得认可,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变异位点与药物的关系。
3.2.4.1 通过国内循证医学证据。申请人应采用系统评价的方法,确定合理的临床问题,并制定科学的检索路径和关键词、进行有效的文献筛选和数据处理等,对高水平临床研究数据进行完整的系统评价,并提供系统评价报告。应提醒注意的是,该部分结论的获得应是基于高水平研究数据获得得。
3.2.4.2 通过国内临床试验
3.2.4.2.1 临床试验机构
临床试验应在不少于2家、具备相应条件且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
3.2.4.2.2 临床试验设计
应采用临床原始样本进行申报产品的检测,并前瞻性或回顾性收集临床病例使用配对药物的临床结局(如:疗效或不良反应等),分析特定变异位点不同基因型与临床结局的关系,最终给出特定变异位点不同基因型可指导药物使用的结论。如采用回顾性方式,应连续纳入一段时间内的相关患者,不得进行病例挑选。
临床结局表征指标的设定应有充分的依据,应在临床试验资料中明确设定的依据,并提供充分的支持资料。与药品不良反应相关的产品,临床结局表征指标可以为是否发生某种不良反应,或能够代表病例是否发生不良反应的检测指标。与药物疗效相关的产品,临床结局表征指标可以为是否有效,或能够代表病例是否有效的检测指标。
该部分临床试验申报产品的检测结果,可采用申报产品临床检测性能确认时的检测结果。
3.2.4.2.3 受试者选择
临床试验的入组人群应来自申报产品的预期适用人群,应为所指导药物的预期使用人群,应为药物说明书“适应证”部分描述患者。临床试验方案应明确受试者入组标准,并说明依据。入组受试者应能够代表产品适用人群的各种情形,例如:应包括不同年龄、性别受试者;如涉及多个适应证,每种适应证的患者均应纳入一定数量。
3.2.4.2.4样本量
临床试验样本量应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估算,并详细描述所使用统计方法及各参数的确定依据。此部分临床试验目的为评估变异位点与配对药物的相关性,因此,针对每一变异位点,不同基因型的病例(纯合突变型、杂合型和野生型)应均有一定的数量,以便进行有效的统计学分析。
3.2.4.2.5 统计分析
应对所入组人群进行人口学分析,包括性别、年龄、疾病类型和基因型例数总结等,同一变异位点不同基因型的人群应具有相同的人口基线。
针对每个变异位点,应分别分析不同基因型(纯合突变型、杂合型和野生型)与配对药物的相关性,并进行统计学分析,最终结论应能支持变异位点可有效指导特定药物的使用。
3.2.5 对于新变异位点临床意义的确认,可为上述多种证据的组合。
4. 涉及临床试验时的临床试验方案、小结和报告
各临床试验机构应采用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并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严格执行,不可随意改动。方案应对试验设计类型、对比方法选择、受试者选择、评价指标、统计分析方法、样本量估算和质量控制要求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根据各临床试验机构情况合理确定样本量分配计划。
各临床试验机构应对临床试验数据和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出具临床试验小结。
临床试验报告应对整体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试验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参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数据汇总表中应提供唯一可溯源的受试者编号、样本编号、基本人口学信息(性别、年龄等)、临床诊断背景信息、疾病类型、申报产品及对比方法的检测结果等信息。
如涉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参考方法检测的,应提供临床试验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同时应提供参考方法的详细资料,如:方法原理、所需试剂及仪器、参考方法的性能验证、参考方法质控、典型的试验图谱及数据等。上述资料应由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确认。
HLA-B27基因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人类白细胞抗原B27(HLA-B27)基因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HLA-B27基因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为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炎性疾病,本病常发于青壮年男性,主要侵犯骶髂关节、脊柱骨突、脊柱旁软组织和外周关节,可伴发前葡萄膜炎等关节外表现,严重者发生脊柱畸形和强直。
HLA-B27基因位于人类第6号染色体短臂HLA基因B座,具有高度基因多态性,其表达产物为HLA-B27抗原。HLA-B27 抗原表达与强直性脊柱炎高度相关,超过90%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的HLA⁃B27 抗原表达为阳性,而普通人群中仅5% ~10% 为阳性。HLA-B27在其他脊柱关节炎疾病中也有不同的检出,在反应性关节炎中阳性率可达60%-90%,在银屑病关节炎和炎性肠病关节炎中阳性率均可达50%-60%。
HLA-B27约有167个基因亚型,各亚型分布存在地域和人种差异。HLA-B*2705是全球分布最广的亚型,被认为是其他基因亚型的祖基因。在中国汉族人群中,HLA-B*2704和HLA-B*2705是主要优势亚型,同时还存在HLA-B*2702、HLA-B*2703、HLA-B*2706、HLA-B*2707、HLA-B*2709。HLA-B*2702、HLA-B*2704、HLA-B*2705和HLA-B*2707是疾病易感基因,而HLA-B*2703、HLA-B*2706和HLA-B*2709与疾病的关系尚存在争议。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于荧光PCR法,定性检测人静脉全血样本中的HLA-B27基因的试剂,用于强直性脊柱炎的辅助诊断。
对于采用其他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如基因测序法)或其他样本类型的检测试剂,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内容不够全面;申请人可参考本指导原则,同时依据产品特性对适用部分进行评价,对不适用部分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验证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本指导原则针对相关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撰写,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及分类编码
产品名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同时建议申请人参考已上市同类产品的产品名称。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该产品按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
2.其他信息还包括产品列表(应包含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
(二)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概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其中,产品描述应详述技术原理、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比较等。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比较应着重从预期用途、技术原理、主要组成成分、性能指标、临床应用情况等方面详细说明申报产品与已获批准的同类/前代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前期评价等结果,依据相关文件资料,结合产品特性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编写。该类产品作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以及生产工艺要求。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提供三个不同生产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目前已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发布,技术要求中应体现国家标准品的相关要求。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检验报告:
(1)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
(2)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如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要求。
2.分析性能研究
注册申请人应提交在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环境下生产的试剂盒进行的所有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包括具体试验方案、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及结论等详细资料。有关试验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进行描述,包括试验地点,采用的试剂名称、规格和批号,仪器名称和型号,样本的背景信息(来源、样本编号、样本类型、采集及处理方式、基因型和浓度确认方法及结果)等。分析性能评估用样本应为真实样本,如声称多种适用样本类型,注册申请人应针对不同样本类型分别完成性能评估研究。
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方法可以参考国际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对于本类产品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2.1样本稳定性及适用的样本类型
应充分考虑样本采集/处理、运输、保存等各环节的影响,确定样本的保存条件及保存时间并对样本稳定性进行充分验证。如样本提取后不立即进行检测,则还需对提取后的DNA稳定性进行充分研究。如声称多种适用样本类型,注册申请人应针对不同样本类型分别进行样本稳定性研究。
对于全血样本,如适用多种抗凝剂,建议通过同源比对研究对一定数量的临床样本验证各种抗凝剂的适用性。
2.2质控品的赋值
描述质控品的赋值过程,并提交三批产品在不同适用机型上的赋值研究资料。
2.3准确度
可通过申报产品与测序结果或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方法学比对研究,评价申报产品的准确度;也可通过检测参考品(盘)分析申报产品检测结果与经确认结果的符合情况,评价申报产品的准确度。
评价准确度的样本应由若干份临床样本组成,样本类型应与产品适用范围一致,包含不同浓度水平。
2.4精密度
包括重复性、中间精密度和再现性。
精密度评价应采用真实样本进行研究,纳入阴性样本、弱阳(检出限附近)样本和强阳样本。试验操作应按照说明书执行,需包含核酸提取/纯化等样本处理步骤。
精密度评价需满足如下要求:
2.4.1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因素进行验证,除检测试剂(包括核酸提取/纯化组分)本身外,还包括仪器、操作者、地点、时间、检测轮次、试剂批次等。
2.4.2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并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不同操作者间和不同实验室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
2.4.3可结合产品的特点,对精密度指标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如CV值。
2.5最低检出限和检测上限
2.5.1最低检出限和检测上限的建立
最低检出限为在满足检测准确性和精密度的条件下,能够检出目标基因的人基因组DNA最低浓度。
可采用梯度浓度的人基因组DNA样本进行多次重复检测,确定95%检出率水平下的人基因组DNA最低浓度,即为最低检出限。系列稀释度应能够覆盖大部分检出概率区间(0~100%),可根据各浓度梯度检测结果直接判定,也可通过适当的模型(如Probit分析)和其他分析方法计算申报产品在设定概率下的检出限,一般在该检测浓度下应具有95%的检出率。
同时,申请人亦应评价可准确检出的人基因组DNA浓度上限,即适当检出率水平下的人基因组DNA最高浓度。
应采用临床样本进行检出限及检测上限研究。
2.5.2最低检出限和检测上限的验证
选取与建立不同的临床样本进行验证,建议对最低检出限和检测上限附近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至少20次的重复检测,应满足95%以上检出率要求。
2.6 分析特异性
2.6.1干扰试验
可通过在临床样本中添加干扰物质的方式,评价添加前后干扰物质对靶基因检测的影响。研究用样本应包含阴性样本、弱阳性样本和中阳性样本(正常白细胞浓度水平样本)。
建议注册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评价,如有干扰,应确定不产生干扰的最高浓度。
应针对可能的内源和外源性干扰物进行干扰试验研究。对于全血样本,内源性干扰物质应包括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红素、白蛋白、;外源性干扰物质应包括抗凝剂、乙醇、乙醛、预期人群常用治疗药物等如消炎痛、泼尼松、吡罗昔康、美洛昔康、 塞来昔布、 双氯芬酸钠、 吲哚美辛、 萘丁美酮、 布洛芬、 萘普生、柳氮磺胺吡啶等。
同时纳入有代表性的患者样本,通过对申报产品与不受该干扰物影响的测量方法检测结果进行对比,进行干扰物质研究。
2.6.2交叉反应
应对与靶基因序列相近或具有同源性、易引起交叉反应的其他HLA基因的基因序列进行交叉反应研究。
对于全血样本,需提供血源性感染常见的病原体(如:乙肝、丙肝、HIV、梅毒)的交叉反应研究。
2.7 其他性能研究
2.7.1如申报产品的检测靶标为具体基因亚型且不能分型,分析性能研究中应对申报产品声称的每种基因亚型进行研究和验证。
2.7.2包容性研究
如申报产品的检测靶标为HLA-B27基因,应证明申报试剂具有检出不同HLA-B27亚型的能力。应至少包括中国人群已知常见亚型B2702、B2704、B2705、B2707等。
包容性研究应分别对上述常见亚型进行精密度(重复性、中间精密度和再现性精密度)研究和最低检出限的验证。
2.8核酸提取/纯化性能
在进行核酸检测之前,建议有核酸提取/纯化步骤。对配合使用的所有核酸提取试剂进行提取核酸纯度、浓度、提取效率的研究,并与质量较好的核酸提取试剂进行平行比对。
若产品适用两种或以上核酸提取试剂,则每一种核酸提取试剂均需配合检测试剂进行精密度、检出限和抗干扰的验证。
2.9反应体系研究
2.9.1样本采集和处理
请详述样本的采集及处理方式,明确样本的保存介质。
2.9.2反应体系
应依据产品特性,提供反应体系的确定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核酸提取用的样本体积、洗脱体积和PCR反应中样本和试剂的加样体积、各种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及反应条件(如:温度、时间、循环数)等。
如有多个适用机型,需提供不同适用机型基线和阈值的确定资料。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并提交验证资料。
3.稳定性研究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试验方案、试验数据、结果以及结论。
3.1实时稳定性研究
提交至少三批申报产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明确储存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和光照)及有效期。
3.2使用稳定性
提交申报产品实际使用期间稳定性的研究资料,应包括所有组成成分的开封稳定性。适用时提交复溶稳定性、机载稳定性及冻融次数研究资料等。明确产品使用的温度、湿度条件等。
3.3运输稳定性
以文字结合图示的方式详细描述运输包装,明确产品实际运输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光照和机械保护等)及暴露的最差运输条件。提交申报产品可在特定或者预期的条件下运输的研究资料。
4.阳性判断值研究
阳性判断值即为能够获得理想的检测准确性的临界值(Cut-off)。研究样本应为预期使用人群的真实样本,涵盖中国人群常见HLA-B27亚型。样本来源应具有地域和民族多样性,考虑不同时间和生理/病理状。
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的方式进行研究,亦可采用其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阳性判断值研究。
申请人应详述试验方案,列明所用试剂、仪器、对比方法、样本量、样本入组标准;提交阳性判断值研究所用样本的背景信息列表,至少包括民族、性别、年龄、来源、唯一可溯源编号、临床诊断信息等)及试验结果等。
如果试剂判读存在灰区,应解释说明灰区范围的确定方法。
提供内标检测结果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研究资料。
5.其他资料
5.1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该类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引物、探针、酶、dNTP、核酸分离/纯化组分、质控品、参考品等。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来源、制备过程、质量控制标准等相关研究资料。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制,应提供详细的制备过程及支持性资料;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购,应提供资料包括:选择该原材料的依据及对比筛选试验资料、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
5.1.1引物和探针
应详述引物、探针的设计原则,提供引物探针序列、靶基因序列及两者的对应情况。建议设计两套或多套引物探针以供筛选,针对待测位点的检测灵敏度和特异性等进行评价,选择最佳引物探针组合,并提交详细的筛选研究数据。同时应针对引物、探针及检测靶序列与公开数据库进行同源性分析,如有同源序列应着重评价是否会有交叉反应。
申请人应针对选定的引物、探针原材料进行质量评价,一般包括:外观、分子量、纯度、浓度、探针荧光标记基团的激发波长和发射波长,以及功能性试验等,并依据评价结果建立合理的质量标准。
5.1.2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
包括dATP、dCTP、dGTP、dTTP或dUTP;应提交对其纯度、浓度、保存稳定性以及功能性试验等资料,并确定质量标准。
5.1.3酶
可能涉及到的酶包括DNA聚合酶、尿嘧啶DNA糖基化酶等,应分别对酶活性、热稳定性、功能性试验等进行评价和验证,并确定质量标准。
DNA聚合酶应具有DNA聚合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具热稳定性。UDG/UNG应具有水解尿嘧啶糖苷键的活性,无核酸外切酶及核酸内切酶活性。
5.1.4质控品
选择检测范围内一种或多种亚型制备阳性质控品,同时设置不含待测靶序列的空白质控品用于交叉污染的质控。
HLA-B基因存在个体差异,并非所有人体均具有HLA-B27,因此试剂盒中需另外设置内标对照。
质控体系应能够对检测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包括试剂及仪器性能、可能的扩增反应抑制物(管内抑制)、交叉污染等因素造成的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质控品可采用临床样本核酸提取液或细胞系等。空白质控品应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申请人应针对质控品原料来源、选择、制备、定值过程等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并对质控品的检测结果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
5.1.5 内标
内标,又称内对照,可对管内抑制导致的阴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应与靶核酸一同提取及扩增。申请人需对内标的引物、探针设计和相关反应体系的浓度做精确验证,既要保证内标荧光通道呈明显的阳性曲线又要尽量降低对靶基因检测造成的抑制。明确内标的检测结果Ct值范围。建议科学设置内标,对待测样本的取样质量、试剂的反应体系进行监控。
5.1.6核酸提取/纯化试剂(如有)
应提供试剂的主要组成、原理介绍及相关的筛选及验证资料。
5.1.7企业参考品
该类产品的企业参考品一般包括阳性参考品、阴性参考品、检出限参考品和精密度参考品。企业参考品应为真实样本,且应根据产品特点和性能验证的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应提交企业参考品的原料来源、选择、制备、浓度及基因亚型确认方法或试剂等相关研究资料。企业参考品的设置建议如下:
阳性参考品应包含可检出的各HLA-B27亚型,且应设置不同浓度水平。
阴性参考品应考虑检测特异性的评价,纳入同源序列交叉反应样本、干扰样本、HLA-B27阴性样本等。
检出限参考品的设置与阳性参考品相同,浓度水平应包括最低检出限浓度或略高于最低检出限浓度。
精密度参考品至少包括HLA-B2704和HLA-B2705;每个亚型包括高、低两个浓度水平,其中一个浓度应为检出限附近的浓度。
5.2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该类产品生产工艺研究资料主要包括工作液配制(引物探针浓度、酶浓度、dNTP浓度、缓冲液离子浓度等)、分装和冻干、荧光标记等工艺过程的描述及确定依据。
生产过程应对关键参数进行有效控制,可结合工艺流程图描述生产工艺过程,明确关键工艺质控步骤,并详细说明该步骤的质控方法及质控标准。并提交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及优化研究资料。
(四)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2号)的要求,如相关法规、文件有更新,临床试验应符合更新后的要求。
1.临床试验机构
应选择至少3家(含3家)已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开展临床试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和流行病学背景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优势,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熟悉临床试验方案。
2.临床试验方法
如申报产品已有同类产品上市,建议申请人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方法,采用申报产品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评价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对比试剂的选择应从预期用途、样本要求、检测性能等方面,确认其与申报产品具有较好的可比性。如对比试剂不可分型,还应选择临床参考方法(如:一代测序)对临床试验中的阳性样本进行分型,确认申报产品所声称的基因亚型均被验证。
3.受试者选择和样本类型
3.1受试者选择
受试者应为强直性脊柱炎疑似患者,应具有相关疑似症状或体征等,如:炎性腰背痛、外周关节炎和足趾炎等;临床试验还应纳入部分需要鉴别诊断的其他患者,如:类风湿关节炎和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患者等症状相似人群。
3.2 样本类型
适用的样本类型一般为静脉全血。临床试验应纳入临床原始样本,不应直接采用提取的基因组DNA进行试验。临床样本的采集、处理、保存和提取等应同时满足申报产品说明书以及对比试剂说明书(如适用)的相关要求。
4.临床试验样本量
临床试验样本量应满足统计学要求,可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估算,同时应满足法规最低样本量的要求。
建议采用单组目标值法进行样本量估算。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的临床可接受标准(P0)建议均不低于95%。当评价指标PT接近100%时,该样本量估算方法可能不适用,应考虑选择更加适宜的方法进行样本量估算和统计学分析,如精确概率法等。
上述公式中,n为样本量;Z1-α/2、Z1-β为显著性水平和把握度的标准正态分布的分数位,P0为评价指标的临床可接受标准,PT为申报产品评价指标预期值。
临床试验总体样本量确定时应在上述阳、阴性样本最低样本量估算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其他可能造成受试者脱落的情况以及可能需要纳入的干扰样本、交叉反应样本等情况适当增加入组样本量.
如申报产品的检测靶标为具体基因亚型且不能分型,临床试验应对申报产品声称的每种基因亚型进行验证,每种基因亚型均应有一定的阳性例数。
如申报产品的检测靶标为HLA-B27基因,临床试验至少应对常见基因亚型进行验证,至少应验证HLA-2704、HLA-2705、HLA-2702和HLA-2707等,每种基因亚型均应具有一定的阳性例数。
5.统计学分析
应对入组人群进行人口学分析,包括年龄、性别和临床诊断背景信息等。应总结各基因亚型的例数,以2×2表分别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并分别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和总符合率及其95%置信区间。对于可分型的试剂,应以2×2表分别总结两种试剂不同基因亚型的定性检测结果,并分别计算不同基因亚型的符合率和总符合率及其95%置信区间。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合理方法进行复核,并对差异原因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说明理由。
6.伦理学要求
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的获得和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提请伦理委员会审查,并获得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注册申报时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7.临床试验方案
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
试验方案应确定严格的入选/排除标准,任何已入选的样本被排除出临床试验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和结果判定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试剂/方法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8.质量控制
临床试验开始前,建议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以熟悉并掌握相关试验方法的操作、仪器、技术性能等,最大限度控制试验误差。整个试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精密度。
9.临床试验报告撰写
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参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五)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说明书的技术内容应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注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以下内容仅对HLA-B27基因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说明书其他内容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编写。
1.【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1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体静脉外周血样本中的HLA-B27基因。
1.2介绍被测基因与临床适用症的关系,明确HLA-B27在中国人群中的分布频率,在临床适用症人群中的发生频率。
1.3明确本产品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临床医生应结合患者病情、疗效及其他实验室检测指标等对本产品的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2.【检验原理】
2.1对被测靶基因在HLA-B基因中的区域位置,片段大小、保守与否等进行详细描述,对试剂盒所用探针、引物、阳性结果的判定方式等进行详细的介绍;明确内标基因的名称及其作用。对不同样本反应管组合、质控品设置及荧光信号检测原理等进行介绍。
2.2如反应体系中添加了相关的防污染组分(如UNG酶),也应对其作用机理进行简要介绍。
3.【主要组成成分】
明确试剂盒中各组分的名称、数量和装量。
明确各组分中的引物、探针、酶、dNTP、缓冲液名称、防腐剂名称。
明确需要但未提供的材料,例如核酸提取试剂等的产品名称、注册人,货号及注册证号。
明确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4.【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4.1试验条件:必要时,应明确实验室分区、试验环境的温度、湿度和空调气流方向控制等注意事项。
4.2试剂配制方法和注意事项。
4.3详述核酸提取纯化的条件、步骤及注意事项,列明全血样本用量、洗脱体积等;对核酸提取纯化环节进行合理的质量控制,明确提取核酸的浓度纯度等质量要求。
4.4扩增反应前准备:加样体积、顺序等。
4.5 PCR各阶段的温度、时间设置、循环数设置或相应的自动化检测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4.6仪器设置:特殊参数、探针的荧光素标记情况、各荧光通道选择等。
5.【阳性判断值】
明确靶基因和内标基因的阳性判断值,简要说明建立和验证阳性判断值的基本信息,包括样本量、人群特征(民族、性别、年龄、生理/病理状态等)和采用的统计学方法。
6.【检验结果的解释】
以列表形式详述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及相应的解释。
7.【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7.1列明可检测的HLA-B27亚型,明确其他亚型未进行验证。
7.2明确可能出现的交叉反应。列明可检出的同源序列、其他HLA基因等。
7.3有关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7.3.1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运送及处理或核酸过度降解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结果。
7.3.2未经验证的其他干扰或PCR抑制因子等可能会导致假阴性结果(如有)。
7.4 明确是否可区分HLA-B27杂合或纯合。
7.5明确正常人群中也可表达HLA-B27,临床使用中应结合检测结果、其他症状/体征、病史、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8.【产品性能指标】
8.1符合国家标准品的情况。
8.2准确度研究方案和结果。
8.3精密度研究的总结,包括实验方案、样本量、各样浓度水平、不精密度考虑因素(时间、地点和人员等)。
8.4最低检出限。明确可检出DNA浓度水平范围。
8.5干扰研究结果。明确各内源和外源性干扰物对检测结果不产生影响的最高浓度。
8.6交叉反应研究结果。明确纳入研究的同源序列/HLA基因是否存在交叉反应。
8.7 包容性研究总结。明确可检出的亚型。
8.8临床试验总结。
9.【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9.1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
9.2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执行。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注册时提交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详述产品的生产过程,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明确申报产品反应及检测原理和过程,标明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
如适用,应当提供拟核查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对比说明。
结直肠癌相关基因甲基化检测试剂盒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结直肠癌相关基因甲基化检测试剂盒的临床试验开展及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结直肠癌相关基因甲基化检测试剂盒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并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同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我国结直肠癌(Colorectal cancer,CRC)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均保持上升趋势,多数患者在确诊时已属于中晚期,结直肠癌早期诊断能够有效的提升患者的生存率。结直肠镜检查结合病理活检作为结直肠癌确诊的金标准,由于其有创检测的特性而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临床患者依从性较低。通过检测粪便或外周血样本中相关基因甲基化水平辅助诊断结直肠癌具有一定的临床使用价值,是对传统诊断方法的有效补充。
本指导原则所述基因甲基化检测试剂盒是指基于核酸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法)或其他分子生物学方法,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粪便或外周血血清/血浆样本中的人基因甲基化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用于结直肠癌的辅助诊断。适用人群仅限于临床医生建议进行结肠镜检查,但因病人依从性差或其他医学原因不适合接受结肠镜检查的患者。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结直肠癌筛查用途的产品。
对于其他被测物、适用于相同预期用途的产品,例如基因突变检测等,可根据产品特点考虑本指导原则的适用性,并参考执行。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临床评价资料
1.临床评价路径和基本要求
该类产品应通过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临床试验的开展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如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更新,临床试验应符合更新后的要求。
2.临床试验开展应具备的基础
临床试验开展应建立在充分的临床前研究基础之上,包括科学的产品设计、充分的分析性能研究、阳性判断值研究等。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明确的产品预期用途,包括适用场景和适用人群。
3.临床试验设计和实施的要求
临床试验应选择不少于3家(含3家)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
临床试验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采集样本、评价样本质量、完成样本处理、检测和结果解读。试验中按要求进行相应的设盲操作,试验全过程注意避免引入偏倚。临床试验产生的所有信息应进行详实的记录。
临床试验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产品临床性能进行评价。
3.1结直肠癌辅助诊断临床性能的评价
3.1.1试验方法
建议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结直肠癌诊断的临床参考标准进行比较研究,评价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对于结直肠癌辅助诊断的临床灵敏度、临床特异度等指标。按照结直肠癌诊疗指南和诊疗规范的相关要求,临床参考标准建议采用结肠镜检查结合组织病理学检查。
3.1.2入组标准
入组受试者应为临床医生建议进行结肠镜检查的结直肠癌或结直肠癌前病变疑似病例。
入组受试人群应包括结直肠癌不同分期(Ⅰ、Ⅱ、Ⅲ、Ⅳ期)患者、结直肠癌前病变期患者(包括进展期腺瘤等)、消化道良性疾病患者(肠息肉、肠腺瘤、肠炎等)。
为了对产品临床特异度进行充分评价,还应纳入其他消化道肿瘤患者包括胃癌、肝癌、食管癌、胆管癌、胰腺癌等,对于血液样本检测试剂还应纳入常见非消化道肿瘤患者包括肺癌、乳腺癌、宫颈癌、甲状腺癌等。各种肿瘤疾病患者的诊断依据相关疾病诊疗规范执行。
注意样本采集时间应在结肠镜检查之前,且与结肠镜检查时间间隔不宜过久(不超过3个月)。
3.1.3样本量
可采用单组目标值法公式估算最低样本量:
公式中,n为样本量;Z1-α/2、Z1-β为显著性水平和把握度的标准正态分布的分数位,P0为评价指标的临床可接受标准,PT为试验体外诊断试剂评价指标预期值。
应分别估算结直肠癌患者例数、癌前病变患者例数、干扰组病例数(包括肠道良性疾病患者、其他癌症患者等)以及肠道无占位性病变患者例数。各组目标值设定建议参考3.1.5中相关指标的最低可接受标准。
根据已有同类产品临床性能水平及相关文献报道,对上述各亚组样本量进行初步估算,提出如下建议:结直肠癌病例建议不少于300例,其中各分期病例建议I期不少于80例,其他各期分别不少于50例;结直肠癌前病变期病例中进展期腺瘤建议不少于200例;肠道良性疾病患者中,肠息肉患者建议不少于200例;其他各种癌症病例建议分别不少于30例;肠道无占位性病变患者不少于230例。
3.1.4样本类型
如申报产品同时适用于粪便样本和血清/血浆样本,应针对不同样本类型分别开展临床试验。血清、血浆样本类型如同时适用,且临床前研究证明性能没有差异,可分别入组一定例数并汇总统计。
3.1.5临床评价指标和统计学分析
一般采用四格表方式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总结,计算灵敏度、特异度并计算95%置信区间。同时应针对结直肠癌不同分期、以及进展期腺瘤患者分别计算临床灵敏度;针对不同类型肠道良性疾病患者、其他不同癌种病例以及肠道无占位性病变患者分别分析临床特异度。所有评价指标均应计算95%置信区间。
依据临床需求和已报道研究数据,部分关键亚组临床性能评价指标推荐的最低可接受标准(95%置信区间下限)参下表:
亚组 | 评价指标 | 预期可接受标准 |
CRC | 临床灵敏度 | 80% |
进展期腺瘤 | 临床灵敏度 | 50% |
肠息肉 | 临床特异度 | 80% |
其他恶性肿瘤 | 临床特异度 | 80% |
肠道无占位性病变患者 | 临床特异度 | 90% |
对于检测结果与临床诊断结论不一致的样本,应结合患者疾病背景信息、其他临床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对差异原因进行合理分析。
3.2基因甲基化检测性能的评价
针对所有被测基因,建议采用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之进行比较研究。如该基因甲基化检测尚无同类产品上市,可采用适合的基因甲基化检测实验室参考方法作为对比方法,例如Sanger测序法、NGS、数字PCR等。实验室方法应进行充分的性能验证,包括最低检测限、准确性、精密度等,确认与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具有良好的可比性。同时提供详细的方法建立和性能验证资料。如对比方法检测试验委托第三方实验室或检测机构完成,应提供临床试验机构委托该试验的委托协议,并确认第三方实验室或检测机构有相应的检测资质。
入组受试者应为临床医生建议进行结肠镜检查的结直肠癌或结直肠癌前病变疑似病例,按照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分别估算阳性、阴性样本例数,目标值(P0)建议均不低于90%。有关样本采集、样本类型的基本要求参3.1.2、3.1.4。
采用四格表方式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总结,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和总符合率,并计算95%置信区间。
如为多项基因甲基化联合检测,应针对不同基因甲基化分别估算样本量,并分别进行统计分析。
对于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建议选择另一检测方法进行复核,并结合患者疾病背景信息、其他临床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对差异原因进行合理分析。
3.3手术前后基因甲基化检测评价
对于尚无同类产品上市的产品,开展临床试验时建议入组一定数量罹患结直肠癌或癌前病变、且治疗前本产品检测为阳性的患者,收集其手术前后的样本,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进行检测,评价术后阴转百分比(参下表)。对于未见阴转的病例,应结合患者疾病治疗效果进行合理分析。
术前 | 术后 | 阴转百分比 | |
检测阳性 | a | b | (a-b)/a*100% |
术前术后采样时间应结合疾病发展规律及治疗后监测时间要求进行科学设定,建议收集患者手术后半年内的样本进行检测。此部分样本量建议不少于40例。
4.临床试验方案、小结和报告
各临床试验机构应采用同一方案,并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严格执行,不可随意改动。方案中对试验设计类型、对比方法选择、受试者选择、评价指标、统计分析方法、样本量估算和质量控制要求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根据各临床试验机构情况合理确定样本量分配计划。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方法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各临床试验机构应对临床试验数据和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出具临床试验小结。
临床试验报告应对整体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试验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
数据汇总表应详细填写患者的临床背景信息,包括临床诊断的确诊依据、癌症的分类分期等结果。
(二)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中【预期用途】项下建议描述为:
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XX样本中XXX基因的甲基化。
本产品仅适用于临床医生建议进行结肠镜检查、因病人依从性差或其他医学原因不适合接受结肠镜检查的患者。用于结直肠癌的辅助诊断,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能作为肿瘤早期诊断或确诊的依据。本产品检测结果为阳性不是CRC的确证证据,相关患者应转诊结肠镜检查;本产品检测结果为阴性并不能保证没有CRC,如有必要,仍应建议患者继续接受临床诊疗规范中适用的其他诊断措施。临床医生应结合患者症状、体征、其他临床诊断结果及个人结直肠癌相关风险因素等对患者病情进行综合判断。本产品不能替代肠镜,不能用于普通人群的肿瘤筛查。
本产品不适用于已确诊结直肠息肉、结直肠癌或相关肠道疾病,如炎症性肠病(IBD)、慢性溃疡性结肠炎(CUC)、克罗恩病、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病(FAP)病史的患者,亦不适用于有CRC家族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级亲属,或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一级亲属年龄小于50岁的CRC)的患者。
三、参考文献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Z].
[2]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8号)[Z].
[3]国家药监局.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2号)[Z].
[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司,中华医学会肿瘤学分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结直肠癌诊疗规范(2023版)[J].中华普通外科杂志,2023,38(8):561-581.
[5]国家癌症中心中国结直肠癌筛查与早诊早治指南制定专家组.中国结直肠癌筛查与早诊早治指南(2020,北京). 中华肿瘤杂志,2021,43(01):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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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结直肠癌诊疗指南2021[M].人民卫生出版社,2019.
[9]国家消化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上海),国家消化道早癌防治中心联盟,中华医学会消化内镜学分会,等. 中国早期结直肠癌筛查流程专家共识意见(2019,上海). 中华健康管理学杂志,2019,13(5):376-386.
[10]中国抗癌协会大肠癌专业委员会中国结直肠肿瘤早诊筛查策略制订专家组.中国结直肠肿瘤早诊筛查策略专家共识.中华胃肠外科杂志,2018,21(10):1081-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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