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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管理人员是对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人员的统称,并不是具体职位。
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经营环节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上,并没有明确禁止企业内兼任、兼职的条款,但具体以《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十二、十三条为原则,关键在于“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各地监管检查人员理解不一,所以,是否能兼任,如何兼任,应咨询当地医疗器械监管部门。
三、根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可以体现质量负责人是必须设置的职位,并独立履行职责,对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其他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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