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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问
1.事件:因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变更到另一个城市经营,由新注册地的药监发证,属跨管辖区域发证。所以公司把原医疗器械许可证注销,然后在新注册地再申办新的许可证,但在许可证注销前财务已将购货款汇到厂家,并发货到购货单位医院,未在计算机系统上做采购和销售记录,新申办许可证还在办理中, 2、问:这时候若遇到药监部门的检查,按有关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这样会不会涉及到处罚问题?
CIO在线-茯苓的回答:

您好,欢迎关注CIO在线!

重点在于“已将购货款汇到厂家,并发货到购货单位医院”行为的发生时间点,根据经营许可证注销日期,以及提供实际的交易票据证明材料,

1、如果交易票据显示的日期,有任何一项迟于经营许可证注销日期,则属于无证经营,根据2017版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三)款处理。

2、如果交易票据显示的日期,均早于经营许可证注销日期,只是未做采购和销售记录,根据2017版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第(二)(三)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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