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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版GSP要求,质量负责人是否可以兼企业法人?
CIO在线-鸭跖草的回答:
不可以。(1)新版GSP第二十三已经明确规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2)按照新版GSP的要求,企业法人应具备GSP或企业设置要求的任职条件,应对企业的全面经营情况负责,质量负责人只是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而且对于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裁决权,不应受企业法人的限制,如果兼职,势必影响裁决权的公正和独立。因此不管从规定,还是从实际运作来看,都不可以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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