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年 9 月,韩国 MFDS 依据"GMP 一票否决"制度撤销某生物制药企业药品 GMP 符合认定,行政诉讼失利、处分确定生效(韩国监管信息)。
• 触发点不是某批产品不合格,而是"反复伪造生产记录"——投料与记录两张皮、工艺与注册两张皮,且持续数年。
• 监管逻辑已翻转:从"查你写了什么文件"到"查你的数据能否证明你真做了";数据可靠性不是文本工程,而是体系可信度的地基。
• 2026 年 9 月,韩国 MFDS 依据"GMP 一票否决"制度撤销某生物制药企业药品 GMP 符合认定,行政诉讼失利、处分确定生效(韩国监管信息)。
• 触发点不是某批产品不合格,而是"反复伪造生产记录"——投料与记录两张皮、工艺与注册两张皮,且持续数年。
• 监管逻辑已翻转:从"查你写了什么文件"到"查你的数据能否证明你真做了";数据可靠性不是文本工程,而是体系可信度的地基。
2026 年 9 月,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依据"GMP 一票否决"(One-Strike-Out)制度,撤销了韩国某生物制药企业的药品 GMP 符合认定。企业提起行政诉讼想翻案,一审失利、处分确定生效(韩媒 Medipana News,2026-09-27)。
做质量的都清楚,"限期整改、罚款警示"是常态;但这类处分的含义完全不同——整厂直接失去药品生产合法资质。起因是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自 2021 年 1 月起、一直到被查当日,都在持续、反复地虚假填写生产记录。换句话说,不是一次疏忽,是一条产线的生产记录从根上就不可信。
该制度 2022-12 随《药事法》修订引入,首例撤证为 2023 年(另一家企业),截至 2025-09 累计 8 家(Korea Biomedical Review,2025-09)。本案真正值得记的增量是行政诉讼失利、处分确定生效——司法为"零容忍"背书,没有整改缓冲。
制度层面(可核实的公开事实):
个案层面(韩媒转述匿名信源):
• 自 2021-01 至检查当日,持续、反复虚假填写生产记录;
• 某抗 HIV 药物实际投料量与获批用量不一致,记录虚假记载"按获批内容生产";
• 部分品种未按获批工艺生产,进口原料药简单分装即出厂。
连锁后果:据韩媒报道,该企业原料药违规此前已引发下游多家制剂企业连锁召回——上游一处造假,沿产业链传导为全行业质量事件。对做供应链质量的也是警钟:供应商审计不能只看 COA。
跳开道德评判,作为常年跑现场、做验证的人愿意复盘一件事——如果当时具备下面几道验证控制,造假大概率在数年前的例行审阅里就被抓出来。
这不是孤例,而是一组具有共同模式的记录造假案例:2023 年首例(某韩国制剂企业,擅自增减添加剂、批记录却按获批工艺"照抄"填写,此后诉讼一审、二审连败);2024 年 3 月,另一家生物制药企业因同样手法被撤证(制度施行后第三例),2026 年一审亦败诉(韩媒 Medipana News,2026)。
手法同源——都属于韩国监管语境下的"任意制造":按未经批准的工艺/投料生产,再用虚假记录把它"写成"合规。造假的技术门槛极低(改几个数字、增减一点辅料),持续时间却以年计,且鲜有企业是在内部自检中主动发现的。
再看面的维度:韩国食药处药品整合信息系统显示,近 5 年有 12 家制药企业的 216 个品种因"任意制造"被处制造·销售·使用中断(Biz Hankook,2024)。一家是员工问题,一批就是体系问题——问题不在个别员工的操作层面,而在验证体系的设计层面。
复盘点 1:记录层没有审计轨迹。生产/QC 记录手工填写,无不可改写的电子审计轨迹、也无定期审阅。"记录已采集培养却找不到平皿"这类失真,在被现场检查戳穿前谁都发现不了。根因不在"人作假",而在系统没设计成让作假留下痕迹。
复盘点 2:CSV 范围没覆盖关键工序。若 CSV 按 GxP 关键度(而非"有没有上系统")覆盖所有记录环节,连手工步骤也做受控设计(见证人录入、原始数据留存、混合记录不可改),伪造就得突破系统并留异常,而非随手改张纸。
复盘点 3:缺"定期审计轨迹审阅"这道验证活动。说句实在的,MFDS 自己的 GMP 评估都把"审计轨迹审阅"列为评分项(②),但这家企业显然没有可执行的审阅 SOP 和证据。系统性造假数年不被察觉,恰恰说明这道例行活动缺位。
复盘点 4:把数据完整性当"文本"而非"体系证据"。把记录当逐批应付的文件,而非场地质量体系可信度的证据。当数据从发生那一刻就被真实、完整、可追溯地捕获,企业根本不会掉进"伪造还是不记"的虚假选择题。撤证是症状,缺失的验证架构是病灶。
复盘之后:三个维度的检查方法与证据标准复盘不能停留在"有道理"。你真正要问的是:我的体系有没有这些问题?
① 审计轨迹维度:检查最近一次 CSV 验证的测试脚本中,是否包含"审计轨迹不可关闭性测试"和"模拟篡改捕获测试"。如果验证报告里的审计轨迹证据只是界面截图、而非"操作—修改—捕获"的完整时间序列,验证的有效性存疑。
② 工艺验证维度:检查年度产品回顾(APR/PQR)中是否有"实际生产路径与验证路径一致性核查"项。如果 APR 只分析成品检验数据趋势、而不核实"这一年的生产到底是怎么做的",验证状态的维持就是一句空话。
③ 监控机制维度:检查批放行前是否完成了关键审计轨迹审阅。PIC/S PI 041-1 的建议做法是:与操作相关的关键审计轨迹,应在批放行前与其他相关记录一并独立审阅;非关键审计轨迹可按预定频率在系统审核期间定期执行。如果你的放行流程里"审计轨迹审阅"是可选项而非强制项,这本身就是一个验证体系设计缺陷。
这起案子用"一票否决"级处罚,判定逻辑跟常规缺陷完全不同:长期性(违规周期数年)、系统性(贯穿生产—复核—归档全链条)、主观性(刻意伪造、隐瞒)。"偶然出错"是能力问题给整改机会,"系统性造假"是诚信问题,直接否定整个质量体系可信度。
MFDS 官员在制度评估里说过一句,值得每个 QA 记在笔记本上:数据可靠性不只是计算机系统问题,而是质量保证体系整体可信度的问题。检查重心从"你写了什么"转向"你的数据能否证明你做了什么"。
韩国这纸处分,落到我们验证人头上,其实是三个必须正面回答的问题——盲区在哪,你的 CSV 验证就该补哪。
制度盲区在于:企业发现"漏记"比"记错"更安全,于是逆向选择"干脆不记"。工程上破解它的,是审计轨迹的完整捕获与定期审阅——系统不可改写地记录每一 GxP 相关动作,并存在经测试的定期审阅流程,让"没发生之记录"也变可侦测。(依据:MFDS GMP 评估评分项② 审计轨迹审阅)
盲区在于:验证范围只覆盖"已上系统的环节",手工记录成了监管与被审的共同死角。正确划法是CSV 覆盖所有 GxP 关键工序,含中小企业手工记录环节,按风险做受控设计——见证人录入、原始数据留存、混合记录不可改。(依据:GAMP 5 基于风险的方法)
盲区在于:处罚针对"场地"而非"单品种",前提是场地级质量体系可信度失守。验证要做的是为整个场地的质量体系可信度提供证据,而非为单品种服务;当验证体系本身不可信,场地处罚才有正当性。(依据:场地 GMP 符合性逻辑)
三问三答,本质都回到同一个工程设计问题:验证该覆盖什么、证明什么。盲区一要求把"不记录"变可侦测;盲区二要求范围按 GxP 风险、而非系统有无来定;盲区三要求交付物证明"场地级可信度",而非"某批合规"。
注意点一:记录与操作必须同步。称量、投料、检验结果在发生当时记,禁止集中补记和倒签;批生产记录(BPR)的时间逻辑要经得起倒查。
注意点二:偏离必录。任何与标准、工艺、处方的偏离都要有书面记录与调查闭环。漏记比记错更危险——它让问题在体系里隐形。
注意点三:审计轨迹可追溯。关键工序优先上电子数据捕获,保留不可改写的审计轨迹;手工记录也要有复核签名与原始数据留存——迎检时检查员翻的是原始数据,不是你写了多少 SOP。
注意点四:数据可靠性建"体系",不建"文本"。操作当时记录、复核当时确认、结果附原始数据留痕——当数据从发生那一刻就被真实捕获,你根本不会面临"伪造还是不记"的虚假选择题。
韩国这堂课对国内药企,不在"是否也该一票否决",而在法定红线其实早已划定: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明确把"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列为严重情形(现行有效);再叠上 2020 年《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对原始数据、元数据、审计轨迹的硬性规定。结合 FDA"微生物三连击"里数据完整性并列处罚的取向,全球同向信号已经非常清楚:纸面合规失效,数据真实性是质量体系的地基。
验证体系碎片化、风险分级不清、VMP 模板化、CSV 审计追踪漏洞——这些正是飞检反复出现的隐性风险。验证管理不是运动式应对检查,而是体系化长跑。CIO 合规保证组织提供医药验证与质量合规服务,底气来自:国字号检测背书 + 23 年合规经验,以及 CMA / CNAS 双资质支撑的 GMP 视角研判。
我们对“合规”的理解,很简单,也很硬核:合规不只是“补文件”,更是“用证据证明经得起检查”。
如果您的团队正准备做验证体系差距分析、VMP 重构、CSV 专项,或面临飞检迎检,欢迎联系我们,先做一次体系摸底。
本文基于公开监管信息整理;个案细节部分为韩媒转述匿名信源,具体以韩国 MFDS 官方文书为准(韩国监管信息,仅适用当地;引用国内法规仅为监管方向对照)。
主要来源:Korea Biomedical Review(2025-09);韩媒 Medipana News(2026-09-27);Biz Hankook(2024,韩国食药处药品整合信息系统数据转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国家药监局);GAMP 5(ISPE);MHRA GxP Data Integrity Guidance(2018);EU GMP Annex 11;PIC/S PI 041-1(2021);FDA 21 CFR 211.180(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