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瑞芪泽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DD1X1G56法定代表人杨印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香坊市监处罚〔2025〕9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哈尔滨瑞芪泽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01-02处罚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晟佑瑞心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CHNCCB9P法定代表人李海瑞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香坊市监处罚〔2025〕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哈尔滨晟佑瑞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1-0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01-02处罚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余姚市天天乐大药房梁弄店处罚决定书文号余市监处罚﹝2025﹞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5-01-02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责令改正,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4.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13468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余姚市天天乐大药房梁弄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余姚市天天乐大药房梁弄店与余姚市梁弄益群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两家系同一负责人的关联企业。据当事人自述,2023年10月7日,两家单位均因其经营的炒酸枣仁即将售罄,拟在“药师帮平台”购买炒酸枣仁,但由余姚市梁弄益群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账号下单向湖北道地药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药师帮平台”的道地药材旗舰店以900元/千克价格购入2千克炒酸枣仁(上述炒酸枣仁为1千克装,包装标称生产企业湖北道地药材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30504)。2023年11月16日,因当事人中药药斗内炒酸枣仁用完,遂从余姚市梁弄益群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处调拨1包上述批次的炒酸枣仁在其店内销售(两家单位因为同一老板故未约定销售价,也未支付相应的货款),并在其电脑系统上登记为初始入库后开始上架销售。至案发,当事人以1.83元/克的单价共计销售上述炒酸枣仁736克,合计得销售款1346.88元,剩余264克炒酸枣仁,除抽样用240克外,有15克因计量误差损耗,抽样剩余的9克在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销毁。另查明,上述炒酸枣仁产品根据宁波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编号为YP20240247的检验报告及补充说明,实际为非药典品种的理枣仁,故属于假药。综上,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假药的货值金额为1830元,违法所得1346.88元。经查询本局案件管理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局立案查处过。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的中药饮片炒酸枣仁系为上门顾客按照中药药方提供的中药配方销售行为,上述批次的炒酸枣仁产品根据宁波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编号为YP20240247的检验报告及补充说明,实际为非药典品种的理枣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假药。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中药饮片炒酸枣仁系从另一家药品零售企业取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从非法渠道购入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存在竞合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当事人在收到药品不合格报告后也主动对已销售的同批次炒酸枣仁展开了召回程序,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346.88元;二、罚款40000元。罚没款合计41346.88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1308970636R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天津市鼎盛太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1341021221D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道与兴华四支路交口银湾广场71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志军身份证件号码:******************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陪同下对当事人零售门店(一店、二店)进行现场延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零售门店(一店、二店)在售药品与门店计算机零售系统库存信息、进货信息不一致,且不能现场提供随货同行单等进货凭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8月28日对涉案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盐酸二甲双胍片等共计10个品种药品,系当事人连锁总部统一采购后自行配送至连锁门店销售,且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凭证,不能证明该药品系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其中通脉养心丸等三种药品在当事人门店销售的情况涉嫌系回流药品再次上市销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市鼎盛太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店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3.对当事人门店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连锁总部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询问调查笔录等。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经营的药品进货票证,不能说明进货渠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10种共计18盒。2. 处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按五万元计算)二倍罚款10万元整。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 2025年01月0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盐城市新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5960108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孙素华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3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盐检)药监械处字〔2024〕6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事实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3536元;2.处以违法所得13.1倍的罚款177321.6元,罚没款合计190857.6元。罚款金额(万元)17.7321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353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2/31处罚有效期2025/06/30公示截止期2025/12/3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通河县德善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8MA1BN0WD4X法定代表人迟丽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通市监处罚﹝2024﹞40号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违法事实通河县德善大药房有限公司处方审核员(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案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一款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罚款金额(万元)0.6处罚决定日期2024-12-3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12-31处罚机关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龙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禹晟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8MA1AYTPNXF法定代表人张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通市监处罚﹝2024﹞41号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违法事实黑龙江龙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禹晟大药房未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罚款金额(万元)0.2处罚决定日期2024-12-3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12-31处罚机关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余姚市梁弄益群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余市监处罚﹝2024﹞164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12-31处罚内容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4.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8415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余姚市梁弄益群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余姚市梁弄益群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天天乐大药房梁弄店(已另案处理)两家虽为同一负责人开设的关联企业,但属独立承担法人义务的不同主体。据当事人自述:2023年10月7日,两家单位均因其中药药斗内的炒酸枣仁即将售罄,拟在药师帮平台上购买炒酸枣仁,但下单时由当事人账号下单向湖北道地药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药师帮平台的道地药材旗舰店以900元/千克价格购入2千克炒酸枣仁(上述炒酸枣仁为1千克装,包装标称生产企业湖北道地药材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30504)。2023年11月16日,从当事人处调1包上述批次的炒酸枣仁在余姚市天天乐大药房梁弄店内销售(两家单位因为同一老板故未约定销售价也未支付相应的货款),仅在其电脑系统上登记为0.9元/克销售给天天乐1000克。至案发,店内的1kg炒酸枣仁(批号:230504)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当事人以1.63至1.81元/克不等的单价共计销售上述的炒酸枣仁997克,合计得销售款1738.88元,获利841.58元。有3克因计量误差损耗。另查明,上述药斗内的炒酸枣仁产品的同一批次产品根据宁波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编号为YP20240247的检验报告及补充说明,实际为非药典品种理枣仁,故属于假药。故综上,当事人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的违法货值金额为900元,无违法所得;销售假药的违法货值为2638.88(1738.88+900)元,违法所得841.58元。经查询本局案件管理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局立案查处过。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经批准的经营方式为零售,无批发的许可。当事人向其法定代表人开设的另一家零售药店销售其所购入药品,虽未实际收费,但两家是独立承担法人义务的不同主体,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药品的行为及时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也未对药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40000元。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炒酸枣仁(生产企业:湖北道地药材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30504),根据宁波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编号为YP20240247的检验报告及补充说明,实际为非药典品种理枣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假药。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购入的上述炒酸枣仁价格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购进时履行了相应的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同批次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相关票证完整齐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药品是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41.58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41.58元;罚款40000元。罚没款合计40841.58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1308970636R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妆罚〔2024〕89号当事人湖南花沐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321MA4T7NA99R法定代表人周建叶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895.00元,没收违法产品花诗朵SOD蜜(批号:HMY24052701)7瓶;2.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合计罚没款12895.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3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即执行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象山县德瀛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象市监处罚﹝2024﹞1136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2-30处罚内容责令解聘,罚款。;罚款金额(万元)3.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象山县德瀛大药房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7月27日表面上与王某某签订聘用劳动合同,聘用王扬威担任药店房的质量管理员,从事药品管理、调配工作。但当事人实际与王某某口头约定仅将证书挂在药房,按时线上考勤,不参与药房管理,报酬800元/月。直至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王某某从未在该药房从事药品管理工作。在此期间,徐某某作为执业药师负责药房的质量管理、合理用药指导等,完成处方药的销售过程中的审方、调配、发药等环节。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2日新聘用一名药师(郑某某)担任药房质量管理员。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违法聘用药师担任质量管理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影响规模和危害性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积极聘用新药师,且投资人徐某某作为执业药师一直正常在工作,负责药房的质量管理、合理用药指导等,完成处方药的销售过程中的审方、调配、发药等环节,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违法聘用药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解聘王某某药师,并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53090755452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