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黑药采领发〔2021〕1号)、《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12批)采购文件》(GY-YD2026-1)、《关于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12批)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第十二批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应参加。积极引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
(二)品种范围。第十二批集采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第十二批集采自2026年11月30日零时起执行,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每年一签的,需根据企业供应情况和临床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年度约定采购量和各厂牌约定采购量。各品种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与省际联盟集采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原药品采购协议终止执行,原协议采购量按序时进度考核。
三、做好药品挂网和价格调整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6年11月23日前组织做好第十二批集采中选药品挂网和价格调整工作。原已在我省平台挂网的中选产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中选信息调整挂网项目,检查中选产品编码,确认价格信息,防止旧的高价信息留存在采购平台被医疗机构采购,避免出现重复挂网数据。集采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已挂网同质量层次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组织相关企业对其挂网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调整,不同意调整价格的暂停交易,避免出现包装规格倒挂的情况。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对非中选药品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组织做好协议采购量分配、导入等相关工作。中选企业要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于2026年11月29日前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要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
(二)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优先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结合临床需求合理采购其他中选或非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带量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中选供应清单内属于同一家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包装规格的中选产品可结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际情况合并考核。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比例”考核代替“使用数量”考核。曲马多注射剂、艾司唑仑口服常释剂型、吡仑帕奈口服常释剂型,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不再对用量作考核要求。本次集采按适应症报量的品种(指沙库巴曲缬沙坦口服常释剂型),应充分考虑不同适应症需求差异,可只考核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不再要求中选药品使用比例。未通过紧密型医联体填报需求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个品种固体制剂填报需求量少于100片/粒、液体制剂填报需求量少于50支/瓶/袋的,相应约定采购量不考核到具体厂牌。
(三)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加强与配送企业、医疗机构沟通,做好生产供应和备货准备,及时回应医疗机构发起的订单,医疗机构在收货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在省采购平台确认收货,确保网上采购数据及时准确反映采购过程。采购周期内,若医疗机构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于中选企业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临床使用的,及时向药品联采办报告,按采购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四)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强化中选企业供应和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医疗机构异常采购高价非中选药品、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确保集采政策落地见效。要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经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指导医疗机构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确保不影响临床用药,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各市(地)医疗保障局收到本区域内集采中选药品质量、不良反应相关投诉等信息后,及时向药监部门反映,并及时跟踪处置进度,同时报送省医疗保障局。
(五)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要加强政策解读,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讲明主管部门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管理要求,做好向患者的解释引导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客观全面宣传集采惠民生、促发展的实际效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支持临床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发挥专业特长、发扬专业精神,针对集采品种科学规范开展临床研究,提供证据支撑,更大范围考察药品疗效,让高质量药物更多惠及更广大患者。
附件: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1月3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