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精神,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结合本省实际,省医保局起草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17日至9月23日。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医保局提出(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电话:0351-6819838
邮 箱:sxybjjgc@163.com
附件:《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2026年9月17日
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支付清单制度
立足实际并统筹群众合理购药需求,制定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清单。清单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准予支付白名单和不予支付范围清单。白名单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障相衔接,涵盖经药监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在零售药店销售,具有明确的疾病监测、治疗、护理或者康复用途,属于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需要,医疗属性强、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不予支付清单涵盖无实际医疗价值、医疗附加值较低及以生活功能为主的品类。白名单内的,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支付;白名单外的,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不予支付。各市医保部门要严格对照执行,严禁擅自增补、删减或调整支付品类。
二、强化医保基金全流程监管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全流程监管,综合运用智能审核、大数据分析等数字化手段,结合日常核查与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违规列支不予支付范围清单内商品及未纳入白名单的商品,空刷套刷、串换倒卖药品耗材、伪造处方等欺诈骗保行为,以及诱导消费、冲顶消费等变相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同时,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督。对监管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送处置。
三、抓好工作落实
(一)规范协议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支付范围管理清单调整情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将支付范围管理清单及有关规定纳入协议管理范畴,确保支付边界清晰、履约责任明确。
(二)规范编码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及时完成药品、医用耗材等各类产品的编码维护和应用工作,确保店内销售产品医保编码准确有效上传。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加强编码贯标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对贯标不到位的药店及时督促整改。
(三)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政策解读,引导定点零售药店合规经营,为政策平稳落地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报告。
附件:山西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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