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精神,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转发通知(见附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至9月2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相关意见建议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91-86386156 86381056(传真)
邮箱:ybj_jjc@jiangxi.gov.cn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豫章路72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附件:《江西省医保局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4日
附件
江西省医保局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以下简称“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认真落实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根据7号文要求,省医保局统筹考虑医药产业发展和群众购药需求,制定了2026年版江西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附件2,以下简称“白名单”),并将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对白名单实时动态调整。各地要认真落实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白名单之外,个人账户一律不予支付。各级医保部门应严格对照执行,不得自行增补、删减、调整支付品类。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国家医保协议范本基础上,制定补充协议或修订协议文本。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将白名单及有关规定纳入协议管理范畴。2026年版白名单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医保局对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各地要及时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开展政策培训,确保药店管理人员、药师、收银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面知晓、准确理解《白名单》内容,特别是新增的特医食品、准字B类药品及负面清单中的具体药材品种。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向参保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加强组织协调。省医保局负责完善个人账户支出政策,动态调整白名单,在国家“两库”框架下,逐步制定医保目录以内白名单以外的不予支付的智能监管规则。各地医保部门要强化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全流程监管,督促指导定点零售药店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加强事前提醒,严禁以虚假承诺变相扩大共济适用边界,持续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监管排查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送处置。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引导定点零售药店规范经营、引导参保人员合理使用个人账户,要加强与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医保部门在执行白名单政策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具体业务联络部门:个人账户支出政策(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江西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的负面清单(省医保局医药服务处);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基金监管(省医保局基金监管处);在国家“两库”框架下,逐步制定医保目录以内白名单以外的不予支付的智能监管规则(省监测中心)。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2.江西省定点零售药店个人账户白名单(2026年版)
江西省医保局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6年9月 日
附件2
江西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2026年版)
一、经药监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并且与治疗密切相关、医疗属性强、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列入江西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
(一)药品类:包括国药准字H(Z、S)、国药准字H(Z、S)C、国药准字H(Z、S)J、国药准字B、国药准字C批文的药品;中药饮片(包括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不予支付、单方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按中药饮片批准,但单方售卖的八角茴香、小茴香、肉桂、花椒、生姜、黑胡椒、蜂蜜、草果除外)。
(二)医疗器械类:体温计、血压计、血氧仪、血糖仪、制氧机、雾化器等医疗器械;医用口罩、棉签(棉球)、纱布绷带、创可贴、退热贴以及一次性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器及针头、碘伏帽、导尿管、造口护理袋等医用耗材;病原检测试剂、血糖试纸、早孕试纸等体外诊断试剂;助行器、轮椅、脑机接口医疗器械等康复辅助医疗器械以及按照医疗器械批准的医用动力外骨骼机器人等。
(三)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上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四)获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医用酒精、医用碘伏、医用双氧水以及主要成分为酒精、碘伏、双氧水的医用消毒用品、医用棉签(棉球)等。
(五)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经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分担部分,应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范围(中药配方颗粒除外)。
二、以下内容,不属于白名单范围。
(一)保健品:具有保健食品“蓝帽子”标识的。
(二)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批准但生活功能为主、医疗属性不强的家具洁具、家用电器、牙膏牙刷牙线、生活用品、面膜化妆品、隐形眼镜、按摩设备、智能穿戴设备(如智能眼镜、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手链、智能项链、智能戒指、智能耳环等)以及主要用于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等方面的器械耗材。
(三)日常生活用品:米、面、油等(包括按中药饮片批准的)所有日常生活用品,不含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上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四)中药饮片:按中药饮片批准,但单方售卖不予支付的八角茴香、小茴香、肉桂、花椒、生姜、黑胡椒、蜂蜜、草果。
(五)未经药监部门批准的其他产品(获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医用酒精、医用碘伏、医用双氧水以及主要成分为酒精、碘伏、双氧水的医用消毒用品、医用棉签棉球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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